本報訊(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陳曉珍)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想辭職卻遇“卡殼”?近日,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掛名法定代表人訴公司滌除登記糾紛案,破解了掛名法人“辭任難”困境,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注冊成立,2023年12月,因原法定代表人離職,該公司委托員工張某臨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兼任執行董事,并出具《免責證明》,明確張某系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持股且不承擔公司債務糾紛。隨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張某任職期間僅協助管理生產車間及日常事務,未實際控制公司。
2025年1月,張某發微信給公司股東李某,提及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還在微信公司股東群發出書面辭職信,辭去掛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他所有職務。2025年3月10日,張某又在股東群發送“辭職信”和“離職申請單”各一份,并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議,推薦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均無回應。張某遂以該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滌除掛名法定代表人及變更相關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并非該公司的出資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任職期間并未實際控制公司,只是根據股東李某的指示協助管理公司事務,且根據《免責證明》,張某僅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根據公司決議和同意任職而形成委任關系,該法律關系源自委托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有權通過提出辭任的方式與公司解除委任關系。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向公司送達了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通知。在辭任的通知有效送達公司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備任職的基礎,公司應當及時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辦理變更。但本案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后,未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原告張某應予配合;如該公司屆期未予辦理,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滌除原告張某作為該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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