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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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不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報酬爭議(如拖欠工資、加班費等),協商、維權受阻后,會以舉報單位違法(如未繳社保、違法經營等)為要挾索要報酬。
那么,以舉報單位違法為要挾追償勞動報酬,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周軍律師結合《刑法》、最高檢解讀、典型案例及司法實踐詳細拆解,助力勞動者依法維權、規避刑事風險。
一、核心認定:區分罪與非罪的4個關鍵要點
敲詐勒索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財”。判斷勞動者行為是否構罪,需重點審查4點,精準區分正當維權與違法犯罪:
1. 有無合法報酬訴求(核心前提)。若勞動者確被拖欠工資、加班費,有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證據佐證,主觀目的是追償合法報酬,即便以舉報要挾,也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構罪。反之,勞動爭議已解決、無合法訴求,借舉報索財的,可能構罪。
2. 要挾手段與維權的關聯性。舉報的單位違法事實需客觀存在,且要挾目的僅為促使單位支付拖欠報酬,不屬刑法意義上的“威脅”。若舉報內容虛構,或與勞動報酬無關,單純以舉報恐嚇索財,可能構罪。
3. 索要數額是否合理。索要數額未超出拖欠報酬合理范圍(含本金、合法賠償金),即便較高,也屬過度維權,不構罪;遠超拖欠數額、無合法依據,且數額較大(一般2000元以上),構成敲詐勒索罪。
4. 手段行為的適度性。僅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施壓,未采取恐嚇、威脅人身安全等過激行為,不構罪;若采取暴力、脅迫等過激手段,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二、典型案例對比:同樣“舉報要挾”,結果天差地別
結合兩起典型案例,直觀理解罪與非罪邊界:
案例一(不構罪):上海沈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拖欠其賠償金、加班費共計14萬余元,協商無果后,沈某一邊申請勞動仲裁,一邊舉報公司未足額繳社保、違章搭建等違法事實。公司約談提出,沈某撤回舉報即支付13.5萬元,沈某同意后,公司卻以敲詐勒索報案。法院認為,沈某有合法訴求,舉報基于真實爭議,索要數額相近,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罪。
案例二(構成罪):北京岳某與餐飲店的勞動爭議已協商解決,餐飲店已支付其6萬元補償。后岳某以舉報餐飲店違建為由,兩次要挾店主支付8萬元,店主付款后報警。法院查明,岳某無任何合法訴求,借舉報索財且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周軍律師提醒,勞動者追償報酬的心情可理解,但維權需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有合法訴求且不碰紅線,無需擔心構罪;但借舉報之名行敲詐之實,恐受法律制裁,只有依法維權才能守護自身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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