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3年底,趙志遠獲得一套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因資金緊張,他通過同事關系認識了王建國、劉芳夫婦。雙方協商一致:由王建國夫婦全額出資,以趙志遠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歸王建國夫婦所有。
2004年1月10日,趙志遠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22萬余元。王建國夫婦支付全部款項(包括首付款、銀行貸款10萬元及提前還款、契稅、維修基金等),并自2004年收房后一直居住至今。
2006年12月25日,雙方簽署一份《證明》,明確寫道:“雖房票名為趙志遠,但實際房主是王建國、劉芳。”
2010年,一號房屋取得產權證,登記在趙志遠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2019年,王建國夫婦已連續繳納北京社保滿5年,具備購房資格,遂要求趙志遠配合過戶。趙志遠以“當年耽誤自己買房”為由拒絕,并稱《證明》系“欺詐政府”,不應履行。
王建國夫婦無奈起訴,請求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并辦理過戶。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王建國、劉芳與趙志遠就一號房屋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 趙志遠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配合將房屋過戶至王建國、劉芳名下。
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關系真實存在
全部購房款由原告支付;
原告長期居住并承擔物業、水電等費用;
所有購房文件原件由原告持有;
雙方簽署《證明》確認實際權屬。
關鍵:購房合同簽訂于2008年4月11日前
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及司法實踐:
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經適房購房合同,即使存在借名行為,只要房屋已滿5年可上市,可認定借名協議有效。
本案購房合同簽訂于2004年,完全符合該例外情形。
原告現已具備購房資格,過戶無障礙
經住建部門審核,原告家庭已通過購房資格初步檢驗,具備受讓條件。
被告“被耽誤買房”非法定抗辯理由
其個人損失與本案合同履行無關,不能對抗原告合法確權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早期經適房借名買房”糾紛,勝訴關鍵在于精準把握政策時間節點:
鎖定“2008年4月11日”這一生死線
北京高院明確規定,此前簽約的經適房借名行為可例外支持。我們第一時間調取原始購房合同,確認簽約日期為2004年,奠定勝訴基礎。
用《證明》+完整證據鏈構建“高度蓋然性”
除出資、居住、證件保管外,《證明》中“實際房主是王建國、劉芳”的表述,直接印證借名合意,極大增強法官心證。
主動解決“資格”問題
在起訴前協助客戶完成購房資格審核,消除法院對“無法過戶”的顧慮,確保判決可執行。
預判對方“道德抗辯”
被告強調“自己沒房住”,我們提前準備答辯:借名系其自愿,風險自擔,不能以事后后悔否定合同效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