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我代理了串通投標罪案件,一個深刻的體會是:許多當事人墜入刑事風險,并非始于惡意,而是困于所謂的“行業潛規則”。當這些模糊地帶的“慣例”與清晰的刑事紅線發生碰撞,結果往往是個人和家庭的難以承受之重。去年深秋,我代理的L總一案便是如此。他是一家民營企業的掌舵人,因卷入一起市屬國企的設備采購項目,被控串通投標,涉案金額不小。
家屬找到我時,聲音里滿是惶恐——他們聽說,這類案子,又是國企背景,一旦坐實,判實刑幾乎是板上釘釘。壓力,從一開始就沉甸甸地壓在了肩頭。但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刑事案件從來不是非黑即白,尤其在證據鏈條看似堅固時,辯護的精髓往往在于對“情節”的深度挖掘與重構。最終,我們為L總爭取到了緩刑。這個過程,與其說是對抗,不如說是一場為他在法律剛性框架內,尋找最優出口的精密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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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素描與困局:穿透表面證據的審視?
卷宗里的故事看起來并不復雜:國企X公司公開招標,三家投標方在技術文件的非核心部分出現雷同,報價呈現某種微妙差異,最終L總的公司中標。公訴機關據此勾勒出一幅“圍標”圖景。初次閱卷,那些通訊記錄、格式異常的投標文件,確實構成了不小的挑戰。直接做無罪辯護?在現有證據面前,風險極高,且可能引發法庭的抵觸。我面臨的第一個現實問題是:在“行刑銜接”政策背景下,如何避免當事人承受了刑事懲罰后,再被行政處罰“補上一刀”,導致企業經營徹底停擺?更深層的難點在于,如何在行為輪廓被大致認定的前提下,通過辯護,將案件的性質從“惡劣的破壞市場秩序”,向“情節輕微、危害有限”的方向進行扭轉?這要求我們的辯護必須像手術刀一樣精準。
以“情節”為支點,構建多維防線?
我決定采取一種“承認為表,辯護為里”的策略。核心不是全盤否認,而是進行一場“責任再定義”和“危害性再評估”。我們的全部工作,都圍繞構建一個立體化的從寬情節體系展開。
第一步:夯實事實基礎,將“無實害”作為突破口。?
我們承認項目接洽中存在不合規的溝通,但立刻將法庭的注意力引向行為的“結果”。我們團隊花了大量時間,搜集了項目竣工后的全部驗收報告、用戶單位的長期使用反饋,甚至找到了同類產品的市場評價進行對比。證據清晰地顯示,L總公司提供的設備完全達標,運行穩定,甚至在某些指標上超越了招標要求,該項目已安全運行數年,國企X公司未遭受任何經濟損失。在法庭上,我著重強調:“刑法設立此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平競爭秩序和招標方利益。當后者毫發無傷時,前者的受損程度也應當被客觀、克制的評價。”這步棋,旨在從根本上松動控方關于“社會危害性嚴重”的指控基調。
第二步:解析行為動機,實現責任主體的“軟分割”。?
公訴意見將L總個人置于主犯位置。我們則深入剖析了行為的源頭——這更像是一場由“公司生存焦慮”驅動的集體決策。所有磋商,目標都是為了拿下項目,維持公司運營和員工生計,獲利最終流向了公司賬戶,而非個人腰包。我向法庭陳述:“區分是為單位利益‘踩線’還是為個人私欲‘犯罪’,對于評價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至關重要。L總的行為動機,更貼近前者,其個人可譴責性應區別于那些將招標視為獵場的職業串標者。”這為我們后續論證其并非作用最關鍵的主犯,以及適用緩刑的人身危險性評估,埋下了伏筆。
第三步:主動編織從寬情節網絡,化被動為主動。?
我們深知,僅僅提出論點是不夠的,必須用扎實的材料將其“包裹”起來。我們指導L總在庭審中展現出誠懇而非表演式的悔意,并提前準備了愿意繳納高額罰金的承諾。更重要的是,我們制作了一份長達數十頁的《量刑情節調查報告》,將“未造成實際損失”、“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主動配合調查”、“愿意接受并履行行政處罰”等散落的酌定情節,與“認罪認罰”這一法定情節有機結合,編織成一個邏輯嚴密、證據支撐的敘事網絡。我特別向法庭指出:“刑罰的目的在于懲罰與預防。本案中,刑事追訴本身已形成強大震懾,判處罰金已體現財產懲罰。若再科以實刑,可能導致懲罰過度,與企業存續、家庭穩定所代表的更大社會利益產生不必要的沖突。適用緩刑,正是刑罰謙抑性和比例原則的體現。”
第四步:在程序與專業領域制造“合理懷疑”。?
對于一份關鍵證言筆錄中存在的詢問地點、時間記錄矛盾,我們果斷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此舉雖未直接推翻證據,但成功地向法庭揭示了控方證據并非無懈可擊,為我們的整體辯護爭取了更多空間。同時,我們就技術文件雷同的問題,引入了獨立的行業專家咨詢意見。專家從行業通行做法和技術標準本身存在局限性的角度進行了解釋,有效淡化了“雷同”與“惡意串通”之間的必然聯系,進一步削弱了指控的絕對性。
法庭上的較量:從法條辯論到價值共鳴?
庭審的核心戰場,始終圍繞“量刑”展開。我們沒有陷入對“是否構成犯罪”的纏斗,而是將辯論提升到一個更廣闊的層面。我向合議庭陳述:“法官,本案呈現的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事實,更是一個在特定市場環境下民營企業家的生存側影。他的行為越過了法律邊界,理應受罰;但他行為的動機、造成的客觀結果、以及事后的徹底悔悟,也同樣值得司法在裁量時給予充分的憐憫與權衡。”我援引的,不僅是刑法條文,還有中央關于“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系列政策精神,試圖將個案辯護融入更大的司法價值取向之中。
判決結果令人欣慰。法院認定L總構成串通投標罪,但全面采納了我們關于從寬情節的辯護意見。判決書明確指出,綜合考慮其系初犯、認罪認罰、未造成實際損失、犯罪出于單位經營需要、悔罪態度誠懇等因素,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宣判那一刻,L總與家屬眼中的如釋重負,讓我再次深刻感受到這份工作的重量——我們守護的,不止是法律條文下的權利,更是具體的人生與未來。
案件總結?
回顧此案,其意義不在于創造了無罪判決的奇跡,而在于展示了在刑事辯護的“逆境”中,如何通過極致的專業化作業,為客戶尋得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最佳結局。它印證了一個道理:最有效的辯護,有時并非最激烈的對抗,而是最精準的“構建”與“溝通”。律師需要像一位嚴謹的工程師,利用事實的磚石和法律的水泥,為客戶搭建一座通往從寬處理的橋梁;也需要像一位敏銳的翻譯,將當事人的困境與悔悟,轉化為法庭能夠理解并采納的法律語言和情理共鳴。
對于深陷類似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尋找一位不僅精通法律技術,更能深刻理解商業邏輯、司法政策與人情世故的律師,或許是風暴中最重要的一步。每一個緩刑判決的背后,都是一場對法律深度、辯護智慧與司法人性的綜合考驗。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國企招標串標;圍標辯護;
情節辯護;量刑辯護;緩刑辯護;
串通投標罪成功案例;串標罪緩刑;資深刑事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刑事辯護界在串通投標罪領域,尤其是涉國企、市政工程等大型項目招投標刑事風險化解的領軍人物。其執業生涯深耕于重大、復雜商業刑事案件的辯護,尤為擅長在證據基礎已形成的“逆境”中,通過構建精密的“立體化情節辯護”體系,為客戶爭取免于羈押、緩刑乃至不起訴的最優結果。
林律師的辯護哲學,超越了單純的證據對抗,專注于對案件“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可譴責性”的深度重構。他善于從紛繁的商業事實中,精準剝離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動機、后果、地位等核心情節,并將其置于刑事政策與司法價值的宏觀視野下進行論證,從而在量刑環節贏得決定性空間。本文所詳述的通過系統性情節辯護,在國企串標案中成功為當事人贏得緩刑的經典案例,正是其這一辯護理念與精湛技藝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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