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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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減權的,還能申請調減嗎?》中寫到,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放棄違約金調減的權利,但在實際履行中出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形時,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那么, 如果嚴重違反和解協議,申請減少違約金法院仍會支持嗎?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及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依約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和解協議,并在和解協議違約金訴訟中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
本案涉及訴訟中和解協議的違約金調整問題。本案中,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或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訴訟費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則隆昌貿易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原一審判決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擔80萬元違約金。
現城建重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依約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隆昌貿易公司的損失主要為尚未得到清償的2772857.4元。
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與隆昌貿易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上訴,隆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賬戶的凍結。而城建重工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自愿給隆昌貿易公司出具和解協議并承諾高額違約金,但在賬戶解除凍結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約履行后續給付義務,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實信用。一審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約支付80萬元違約金,并無不當。
指導案例明確,嚴重惡意違約,法院不予支持調減違約金。這種情形適用條件為:
① 違約方主觀惡意明顯,存在故意違反和解協議的行為(如簽訂協議后故意轉移財產、拖延付款,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全部或主要義務);
② 違約行為嚴重,導致和解協議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遭受額外損失(如因違約方拖延履行,守約方產生利息損失、維權成本);
③ 違約金約定雖高于損失,但結合惡意違約情節,調減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周軍律師提醒,嚴重違反和解協議,即便違約金約定較高,法院也不支持調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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