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河北廊坊:全面放開公積金提取頻次限制
1月29日,廊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全面放開住房公積金提取頻次限制的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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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頻次
全面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關于“提取時間間隔應滿12個月”的限制。繳存人符合相應提取情形的,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提取時間,不受提取頻次限制。
二、適用情形
1??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4??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02
天津: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符合情形按照購首套住房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1月26日,天津發布《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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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確:
1.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合同約定住房交易價格15%的首付款。購買其他住房應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價格20%的首付款。
2.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交易價格的85%。購買其他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交易價格(二手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的80%。
3.貸款額度不高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作為共同申請人的,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20倍,貸款額度不足40萬元的按40萬元計算。
4.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12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100萬元。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的,貸款最高限額在前述貸款最高限額基礎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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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訂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發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津公積金中心發〔2025〕17號)進行修訂,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明確了貸款辦理、貸款償還、貸款變更等細則。其中提出: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購首套住房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1??在全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或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3??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過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
4??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本次所購住房與已結清貸款所購住房非同一行政區的(行政區范圍以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為準)。
借款人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03
山東濰坊:自住房老舊電梯更新改造
購房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月27日,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公布多項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新規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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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以舊換新”貸款政策
符合“以舊換新”條件的購房者,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核減一次公積金貸款次數。
二、實施老舊電梯更新提取政策
自住住房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購房人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優化貸款認定范圍
借款人及配偶名下無房,且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使用過一次并已結清的,均執行首套住房貸款政策。
四、開展貸款展期業務
借款人正常還款1期以上,且當前無逾期的,還款期內可申請辦理一次展期。辦理展期的,保證人需同意延長期限。延長期限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最長貸款期限。此項業務需借款人及配偶攜帶身份證及結婚證到受委托銀行網點申請辦理。
五、開展異地沖還貸業務
在濰坊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異地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貸款尚未結清前,符合條件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
04
湖南長沙:住房公積金貸款倍數為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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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明確2026年貸款倍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6年2月1日起,長沙市繳存職工(含省直分中心)可貸額度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
此《通知》施行前貸款資料已進窗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金柚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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