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通常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嚴重損害其權益的情形,被迫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依法主張經濟補償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長期安排超負荷工作等,威脅勞動者人身安全或健康。二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拖欠工資、克扣獎金等,經勞動者催告后仍不支付。三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害勞動者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權益。
此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者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以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時,勞動者提出辭職也屬于被迫離職。在這些情形下,勞動者需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溝通記錄等,以便在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時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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