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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司法實踐中,對于一個交易行為,經常有對于法律關系上的爭議。原告方主張“借款”,被告方主張“贈與”,當雙方的證據都不明晰的時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往往令人莫衷一是。法律對這一問題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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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理,主張“贈與”一方的主體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從法學原理來講,一般情況下,“借款”法律關系,是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的,一般可以是利息、服務費等,屬于雙方合同。而“贈與”法律關系是“不支付對價的”,屬于單務合同。
那么第一印象對于雙方主張的兩個法律關系明顯不同的情況下,按照通常法理,主張贈與的一方應當承擔較高的證明義務來說明“不支付對價”就可以拿該筆款項的合理性。同時,在實體法上也有明確的規定,也給予了贈與人通常意義下的任意撤銷權,明確了反悔“贈與”的權利,除非該撤銷權有特殊理由需要取消。這也就意味著,撕毀“贈與合同”的破壞力,比撕毀“借款合同”的破壞力更小。
在龐雜的司法解釋里,也對這樣的問題予以了回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的存在。”
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對于5種事實,應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也就是100%的證明標準,而不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事實上,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一般很難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實質上宣判了“敗訴”的標準。
無獨有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也就是說,對于原告方拿出轉賬憑證,被告方如果主張是“贈與”也有義務對于該款項提供證據,如果不能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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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特殊的案例類型,來看最高院對于該情況下的證據規則。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到底屬于借款還是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5306號》【裁判要旨】
父母向子女轉款用于子女購買房屋,主張該轉賬款項系屬借款,并提供了銀行轉賬明細、子女一方的自認、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協議》《欠條》等證據加以證明,子女的配偶雖辯稱該轉款系贈與,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法院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等認定雙方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并認定子女的配偶作為房屋共同共有人,應對因購買房屋而產生的夫妻共同借款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于法有據。
在上述案例中,該類型案例更傾向于保護“父母”,認為父母為子女買房付出了大量的資金,現在子女離婚,導致子女的一方還要分割由父母出資的該房產,父母的權利遭到了很大的傷害。因此,對于主張贈與的一方,兒子或者女婿,應當承擔更高的證明責任,這也是證據規則的直接體現。筆者認為,這是最高院對于該問題的真實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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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同時,鄭學林、劉敏、王丹在《<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中提到:“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并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于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有的人認為,在上述司法解釋以及上述人民司法的報刊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傾向性態度是“父母沒有明確證據的,不予支持借款關系”。筆者認為該理解是錯誤的。該解釋明確的前提是“父母已經有贈與的意思”,如果沒有該意思,那么使用上述條文,將屬于錯誤適用法律。本案例,討論的是“借款”還是“贈與”。
綜上,在各種情況下,應當回歸“一般證據規則”,才能更清晰的看明白該爭議類型,而不會受到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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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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