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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王建國與被告王雪系父女關系。王建國訴稱:
其曾出售名下一套住房,用售房款全額出資,以女兒王雪名義于2003年購買一號房屋;
因雙方系父女,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xié)議;
王雪當時尚在求學,無收入來源,客觀上不具備購房能力;
一號房屋長期由其一家居住使用;
2021年,王雪擅自將房屋出售,侵犯其財產權益,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被告王雪堅決否認,辯稱:
一號房屋實際由其大姐王梅及姐夫李強于2000年出資14萬元向原房主孫偉購買;
2003年過戶至王雪名下,僅為解決其北京戶口問題;
王建國從未出資,亦非實際權利人;
王建國所稱的“原住房”并不存在,其不具備購房資金來源;
起訴距房屋登記已近20年,明顯超過訴訟時效。
經查:
一號房屋于2003年7月登記至王雪名下;
2021年3月,王雪將房屋出售給案外人;
原房主孫偉出庭作證,稱購房全程由王梅夫婦操作,王建國未參與;
王建國僅提供一名親屬證言及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無任何付款憑證、無貸款記錄、無稅費繳納證明。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號房屋自2003年至2021年登記在王雪名下,依法應認定其為所有權人。王建國主張借名關系,須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未能證明借名買房合意及出資事實
無書面協(xié)議;
無直接支付房款的銀行流水或收據;
所稱“出售原房”缺乏產權證明及交易記錄;
證人系親屬,證言證明力弱;
居住事實存在爭議,且不等同于所有權。
被告提供反證削弱原告主張
原房主孫偉明確表示購房人為王梅夫婦,與王建國無關。該證言與房屋登記、后續(xù)出售行為相互印證。
舉證不能,承擔敗訴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
勝訴辦案心得
不動產登記是抗辯借名主張的第一道防線
律師重點強調:登記即推定所有權,原告需推翻該推定,而非被告自證清白。
主動引入第三方證人打破“家庭內部說辭”
申請原房主出庭,從交易源頭否定原告參與,有效瓦解“出資人”身份。
質疑原告證據鏈條的完整性
針對原告僅憑“有生意”“女兒沒收入”等間接推測,律師指出:經濟能力≠實際出資,必須提供資金流向證據。
親屬間房產安排務必留痕
本案警示:即使出于信任未簽協(xié)議,也應保留付款憑證、書面說明或錄音,否則一旦關系破裂,維權難度很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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