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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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原則,即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
那么,如果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屬于其個人所有還是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最高院在《梁玲玲、梁獻省物權確認糾紛再審案》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若購房款由父母支付且子女無法提供反駁證據,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本案焦點是: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是否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關于位于鄭州市中原區,產權證號:鄭房權證字第號、第號兩套商業用房。據已查明的事實,該兩套商業用房的60萬元意向金系劉素平刷卡支付。兩份購房合同明確載明,該兩套商業用房購房款系一次性支付,而梁玲玲未提交剩余410余萬元購房款由其支付的憑證。且兩份購房合同載明的購房時間為2010年11月,但梁玲玲此時剛從北京市景山中學畢業不久,無穩定的工作收入來源,也無證據證實梁玲玲已通過接受贈與、繼承、投資等途徑獲得大額的財產,足以支付該購房款。梁玲玲稱系劉素平用梁玲玲長期積攢的壓歲錢、禮金等全額支付470余萬元的購房款,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據此,原審判決認定該兩套商業用房系梁玲玲父母劉素平、梁獻省支付購房款,屬家庭共有財產并無不當。
關于位于鄭州市金水區豐慶路以東3幢1層1號、l層2號、2層1號、2層2號,產權證號:鄭房權證字第號、第號、第號、第號四套商業用房。據已查明的事實,該四套商業用房系劉素平向他人出借款項后,通過以房抵債的形式所獲得,登記于梁玲玲名下。故原審判決認定該四套商業用房為梁玲玲與劉素平、梁獻省家庭共有財產并無不當。
關于位于鄭州市鄭東新區,產權證號:鄭房權證字第號的一套房產。該購房合同明確載明,購房款為2124738元,系一次性現金支付,但梁玲玲未提交付款憑證。且此套房產購置時間為2006年11月12日,而梁玲玲此時年僅14歲,也無證據證實梁玲玲已通過接受贈與、繼承、投資等途徑獲得大額的財產,足以支付該購房款。結合梁玲玲的母親劉素平多次購置房產并登記于梁玲玲名下的事實,原審判決認定該套房產的購房款為劉素平、梁獻省支付,屬于梁玲玲與劉素平、梁獻省的家庭共有財產亦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提前明確約定審計的時間、程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以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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