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作時間很短的情況下發生工傷的,根本無法計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那可以按照當地地區的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
原告:簡某某,男
被告:遵義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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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某某于2022年4月5日經人介紹到天某公司承建的縣市民休閑廣場建設項目上班,從事打孔樁工作。
2022年4月13日9時左右,簡某某在上班時,不慎被鐵屑割傷左手導致受傷,被送往正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
2022年7月7日,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簡某某所受之傷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天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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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遵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鑒定簡某某未達傷殘等級標準,簡某某支付鑒定費320元。
在簡某某上班期間,天某公司未給簡某某繳納工傷保險。
另,簡某某在正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天某公司支付。簡某某出院后進行復查,支付檢查費2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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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天某公司未依法為簡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承擔簡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及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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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簡某某在天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僅8天,工資是計件,其每月工資標準無法明確,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貴州省職工平均工資予以計算,簡某某主張按76881元/年計算,未超出上述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雙方未按照《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確認停工留薪期限,參照《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分類目錄》(試行)中關于“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經損傷S54”不全性損傷90-180天的停工留薪期規定,結合簡某某的出院病歷,酌定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停工留薪期待遇為25627元(768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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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住院伙食費標準,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于2022年11月22日發布《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已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調整為每人每天28元,故簡某某的伙食補助費為1064元。
法院判決如下:
1、解除簡某某與遵義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2、遵義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簡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25627元、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3040元、醫療費27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64元、鑒定費320元,合計303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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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律師姜威律師:
停工留薪期怎樣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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