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海關認定,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當事人在進口維倍思貓草片等貨物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虛假單證資料向海關申報,并將成交方式EXW偽報為CIF以瞞報相關運費、保險費,以偽報價格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經計核,當事人偷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991054.89元,偷逃應納稅款所對應的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共計人民幣7635776.51元。
最終,海關決定對當事人追繳上述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共計人民幣7635776.51元。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
第十一條 走私行為案件,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二年內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有關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偽瞞報價格、數量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的走私行為,走私貨物、物品為偽瞞報部分所對應的貨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實申報的未偽瞞報部分的貨物、物品。
三、案例評析
(一)進出口經營者負有如實申報成交方式的義務
關于進出口經營者如實申報的義務,《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77號)第七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需要嚴格遵循《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的要求,如實、準確、完整、規范向海關申報。其中,申報內容包含成交價格(單價、總價)、成交方式、運費、保費、雜費等等。
在進口貨物環節,海關將以企業申報的成交價格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來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計算應繳稅額。而不同的成交方式對應不同的價格構成,直接影響著貨物的成交價格、計稅價格的確定。
(二)EXW與CIF的術語含義及申報要求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貨物價格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賣方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EXW,Ex Works (…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因此,EXW也被稱為“出廠價”。
假設買賣雙方的合同金額為100美元,貨物運抵我國境內前的運費和保費(下簡稱運保費)共計20美元,進口關稅稅率為10%,進口環節增值稅為13%,無進口環節消費稅。如果此時的成交方式為EXW,那么買方在進口時除了申報100美元的貨物價格外,還需要申報20美元的運保費,即應以120美元為計稅價格。如果此時的成交方式為CIF,那么100美元已包含運保費,應以100美元為計稅價格。此時,申報CIF的應納稅額明顯低于申報EXW的應納稅額(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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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繳等值貨款
本案中,當事人將成交方式EXW偽報為CIF,瞞報相關運費、保險費,海關認為當事人以偽報價格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海關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但由于上述走私貨物已在境內銷售,無法沒收,海關最終決定對當事人追繳上述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共計人民幣7635776.51元。
四、結語
對企業而言,通過降本增效提升收益是經營管理的核心策略之一,在進出口業務中,關稅成本的合法優化亦屬合理范疇,但任何試圖通過違法手段逃避關稅的行為,均將面臨嚴重法律后果。本案中,當事人偽報成交方式偷逃稅款99萬余元,最終卻被海關追繳700余萬元的等值貨款——違法成本與違法所得間的巨大差距,深刻凸顯了此類行為的高風險性。這一案例同時也給所有進出口經營者敲響警鐘:如實向海關申報,既是海關監管的基本要求,更是企業合規經營的底線準則,唯有嚴守合規紅線,才能保障進出口業務的長期穩定發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吳欣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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