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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在微博發表"西貝莜面村幾乎全都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實在是太惡心了"的言論,西貝創始人賈國龍以損害商譽為由提起訴訟。本案本質系消費者評價權與企業名譽權的法律邊界之爭,需嚴格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第1025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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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0 日,企業家羅永浩在微博發文吐槽西貝餐飲“幾乎全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引發輿論風暴。他明確提出“希望國家盡早推動立法,強制飯館注明是否用了預制菜” 的訴求,直指餐飲消費知情權問題。西貝方面先是否認使用預制菜,強調招牌菜“現場制作”,創始人賈國龍更揚言起訴羅永浩“損害品牌聲譽”,稱其言論是“網絡黑嘴” 行為。
隨著央廣網記者實地調查發現,西貝部分菜品采用中央廚房預加工食材,如牛肉土豆條中的牛肉為預先熟制產品,門店僅進行最后燜制工序。這一發現凸顯出官方定義與消費者認知的分歧—— 根據 2024 年六部委《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 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中央廚房制作的菜肴不納入預制菜范圍,而消費者普遍將此類預加工產品視為預制菜。
事件最終以和解收場:西貝 9 月 15 日發布致歉信,承認 “生產工藝與顧客期望有較大差異”,承諾 10 月 1 日前調整部分菜品加工方式;羅永浩則放棄法律追責,但保留監督整改的權利。這場風波不僅暴露了預制菜行業標準模糊的現狀,更引發了關于消費者知情權保障與公眾人物言論邊界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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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的法定構成要件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025條,構成名譽權侵權需同時滿足:
(1)存在虛假事實陳述;(2)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3)造成實際損害后果。
本案中:
事實陳述部分:西貝主張"幾乎全都是預制菜"構成虛假陳述。但需注意,2024年《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通知》將預制菜明確定義為“加熱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預包裝菜肴”。西貝采用中央廚房模式進行初加工后門店二次加工,若未形成預包裝食品,則不符合法定定義。西貝已提供點菜單及開放后廚證據,該事實認定需由司法機關結合行業標準予以裁斷。
主觀評價部分:“貴”屬消費者主觀評價,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保護;“惡心”系情緒化表述,若基于真實用餐體驗,不構成侮辱誹謗,但需審查是否超出合理批評范疇。
損害后果:西貝需舉證證明羅永浩言論直接導致客流量下降、營業額損失等實際損害,而非僅主張社會評價降低。
▌消費者批評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賦予消費者監督權,但該權利非絕對。根據司法實踐,消費者行使批評權須遵循:
真實性原則:陳述事實需有依據,不得捏造;
客觀性原則:主觀評價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
必要性原則:批評應基于真實消費體驗,非為發泄情緒。
羅永浩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論具有公共屬性,依法應承擔更高注意義務,但其提供點單憑證、懸賞征集證據等行為,已初步履行合理核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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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消費者批評權的保護與企業名譽權的維護,需在"真實性、客觀性、必要性"框架下實現動態平衡。企業應對消費者批評應秉持"適度容忍"原則,通過合規整改而非訴訟解決爭議,方為維護商譽的理性路徑。消費者行使監督權時,亦應恪守法律邊界,避免以情緒化表達替代事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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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征地拆遷、合同糾紛
▌執業領域
征地拆遷相關的國有及集體土地征收、棚戶區改造、土地騰退等
刑事領域
民商事訴訟等
▌代表性案例
▌代理李某某與龍南市xx鄉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二審改判增加賠償款
▌代理張某某與龍南市xx鄉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二審改判增加賠償款
▌代理姜某某等八人訴臨沂沂河新區xx鎮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勝訴
▌代理王某等16人訴陜西省xx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勝訴
▌代理李某某等六人訴河南省xx縣xx鎮人民政府強制清表一案勝訴
▌代理羅某某訴四川省xx市xx區人民政府撤銷補償決定書一案勝訴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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