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25年第56號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宣布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該公告將于2025年11月8日起實施。
除56號公告,10月9日當天,商務部還單獨或聯合海關總署發布了2025年第57號公告、2025年第61號公告以及2025年第62號公告,分別宣布對鈥、鉺、銩、銪、鐿相關物項、稀土相關技術以及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此次系列公告的發布極大擴展了我國稀土出口管制范圍。從受管制主體看,不僅包括國內的出口經營者,還包括部分符合條件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從管制對象看,實現了稀土資源、相關技術以及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的全鏈條式覆蓋。
一、稀土出口管制的目的與背景
稀土作為重要的礦產資源,可用于制造電子產品、紅外夜視儀、衛星通信系統等民用及軍用設備。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實施出口管制措施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我國對稀土實施出口管制主要是因為其在軍事領域的廣泛應用,商務部2025年第61號公告(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第三條就體現了這一點,其規定:“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一)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二)恐怖主義目的;(三)軍事用途或者提升軍事潛力。”
另一方面,本次出口管制政策的發布也是為了反制美國在出口管制領域長期實施的“長臂管轄”“最低含量規則”“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以及對我國半導體、芯片等設備的歧視性管制措施。
二、56號公告的主要內容
56號公告宣布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包括稀土設備二十六類及稀土原輔料三類,并進一步規定了項下各受管制產品的具體名稱、參數、指標、性能等,使出口經營者能夠依據該公告明確所出口產品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屬于公告所列出口管制物項的,應當在出口前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56號公告中對新增管制物項參數、指標、性能的描述較為詳細,實踐中可能較難界定、易出現適用爭議的是“用于稀土生產加工”這一概念。如出口經營者不確定相關物項是否屬于出口管制范圍,可向商務部提出咨詢。但需注意,即使商務部答復相關產品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仍需對申報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在申報環節被認定為管制物項的,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公告對出口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注意義務和申報要求。出口經營者應當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三、適用56號公告需重點注意事項
出口經營者需要注意,依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規定,相關出口管制公告的“出口”,不僅包括自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受管制物項,還包括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受管制物項。
同時,依據商務部2025年第62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口非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實質性有助于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的,應當在出口前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提供。該條“兜底條款”中所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等活動中就可能使用到56號公告下受管制的設備,該規定同樣可能適用于56號公告所涉物項。因此,相關稀土設備和原輔料即使不在56號公告管制范圍內,如果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實質性有助于上述稀土相關活動的,仍會受到出口管制。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朱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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