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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執行中,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申請執行股權,隱名股東能否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阻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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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申請執行股權,隱名股東提案外人異議之訴,遇到這種案例類型,究竟優先保護誰的權利呢?
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巨大的爭議。這似乎應該不是一個問題。因為在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隱名股東明明可以公示登記而不進行公示登記,雖然股權代持協議最高院目前認定為有效,但是這種為了滿足自身利益不進行登記的行為,徒增社會負擔和司法資源,在法律意義上有苛責性,應該自擔風險。實踐中的主流觀點也對此明確了,原則上隱名股東不可以組織執行,詳見標題二的最高院判決。但是,也有一些法官提出了獨特的見解,詳見標題三的最高院判決。
筆者認為,《公司法》的法律明文已經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文也沒有限制是否是“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應該理解為“一切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牽強附會將“執行中的第三人”排除掉,顯得過于牽強,有為“隱名股東”開脫的嫌疑,也不利于執行程序的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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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最高法民中110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眾成公司若為實際出資人能否排除執行。1.依據商事法律的公示原則,商事活動中公示的對外效力具有一定強制性。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名稱等事項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據此,在公司對外關系上,名義股東具有股東的法律地位,隱名股東不能以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對抗外部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正當權利。2.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的內部代持法律關系本質為債權關系,屬請求權范疇,在執行程序中并不優先于其他請求權。3.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芳綠公司名下財產均是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正鑫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基于公示登記對查詢到的芳綠公司名下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并變價償債等效果產生信賴利益,應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對申請執行人予以保護。4.眾成公司選擇隱名并通過代持關系獲得某些在顯名情況下無法獲得的利益,也應當承擔因為此種代持關系所帶來的風險。據此,二審判決認定眾成公司即便是涉案股權實際投資人亦不能排除執行,該結論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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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黃德鳴、李開俊與皮濤及第三人廣元市蜀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為:(2019)最高法民再45號案例】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該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記股東之債權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此作出判斷。其中'第三人’并不限縮于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基于上述原則,名義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于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本案中,李開俊、黃德鳴與蜀川公司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雖真實有效,但其僅在雙方之間存在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關系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故皮濤作為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在上述論述中,很明確的一點,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申請執行股權具有信賴利益,屬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主張執行股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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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與上海華冠投資有限公司、第三人陜西西安成城經貿有限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案號為:(2015)民申字第2381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事外觀主義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實際上是一項在特定場合下權衡實際權利人與外部第三人之間利益沖突所應遵循的法律選擇適用準則,通常不能直接作為案件處理依據。外觀主義原則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維護交易安全,但其適用也可能會損害實際權利人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股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主體僅限于與名義股東存在股權交易的第三人。據此,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案涉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中行南郊支行并非針對成城公司名下的股權從事交易,僅僅因為債務糾紛而尋查成城公司的財產還債,并無信賴利益保護的需要。”
該觀點,在善意第三人制度中,特地把“善意第三人”的范圍限縮為“交易過程中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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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金錢債券執行過程中,不屬于交易中的第三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不能申請執行股權。隱名股東可以提出異議阻止執行。
似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股權強制執行司法解釋》”)對該觀點進行了背書。該條文第四條規定:“【股權凍結形式判斷標準及案外人救濟】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下列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的屬于被執行人的股權: (一)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被凍結股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對于程序進行了規定,至于在實體上能否得到支持,沒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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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雖然目前該問題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但是根據《執行異議與復議規定》第二十六條有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則上不能阻止執行,如果有隱名股東在涉案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之前已經拿到確權裁判文書,可以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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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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