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背景解析:基于產業安全的視角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將高性能鋰電池及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納入出口管制清單,標志著我國出口管制政策的一次關鍵演進。與同期針對稀土等傳統戰略資源的管制不同,此次舉措的核心指向并非傳統的國家安全與防擴散,而是明確服務于維護國家產業安全這一新興戰略目標。
與同期涉及稀土、稀土設備及超硬材料等傳統戰略資源的管制措施相比,本輪針對鋰電池及關鍵材料的管制呈現出三方面突出特征:其一,在管制對象上,突破了以往主要集中于戰略性礦產及原料的范疇,首次延伸至新能源領域的關鍵終端材料及組件;其二,在管制歷史上,雖然我國對人造石墨制品實施出口管制已有二十余年,但專門針對電池級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的管制尚屬首次,體現了監管的精細化與行業針對性;其三,在政策目標上,根據商務部后續政策解讀的表述脈絡,鋰電池及人造石墨負極材料主要不涉及傳統的防擴散或直接軍事用途,其管制意圖明確指向維護國家產業安全。
在全球新能源競爭白熱化的背景下,鋰電池產業鏈已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戰場。我國雖在市場規模與制造能力上領先,但在尖端技術領域仍面臨日本松下、韓國LG與SK等國際企業的激烈競爭。值得關注的是,近期國內在固態電池等領域取得的突破,正催生新的技術領先窗口。此時對核心技術材料實施出口管制,其戰略意圖在于通過法律手段管控核心技術材料的擴散。這不僅能直接防止領先技術成果通過貿易渠道外流被快速復制,更能為國內企業消化技術紅利、完成下一代技術迭代和全球市場布局,贏得至關重要的時間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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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物項出口管制的若干潛在問題
(一)未來整車/航空器的出口問題
搭載高性能鋰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在出口時是否會受到管制?目前尚無法確定其是否會成為一個真問題。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通用說明:“本清單中物項包括未使用的物項、使用過的物項,以及集成在其他產品中作為其主要成分且可被拆卸、移作他用的物項”。這一法律表述,意味著當高性能電芯或電池組作為關鍵部件被集成于整車中時,其本身并未改變其作為管制物項的法律屬性。
倘若上述邏輯成立,由此引發的連鎖反應不容小覷。需要說明的是,“電芯、電池組、電池包、整車”。這是一個從最基本的能量單元到最終產品的完整裝配流程。本公告所管制的高性能電芯、電池組在實操中都可以從車輛或航空器中拆卸,如果嚴格按照通用說明,那么企業擬出口新能源汽車時需要申請的不再是常規的出口許可證,而是程序更復雜、審查標準更嚴苛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除此以外,現有出口管制政策還可能帶來一系列隱憂,即未來監管會否可能參照稀土產品的“最小占比規則”,為含鋰電池的整車設立類似的管轄門檻。該規則的具體形態目前尚屬政策空白,參照域外的出口管制立法經驗,最小占比規則的潛在定義有兩個方面:①不論成分占比均受管制。只要產品包含了該中國成分,無論比例多少,均受到管制;②我國成分不超過特定比例的,不受管制。一種嚴峻的可能性是采納極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對受控中國成分實行接近于零容忍的管制原則。在此情形下,無論相關成分在整車中的價值占比多么微小,整車出口均需申請兩用物項許可。鑒于動力電池作為核心部件,其價值占比超過30%已是行業常態,即便未來設定一個看似合理的豁免比例,多數車型也極易突破限制。這種不確定性已成為懸在車企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不僅直接威脅具體訂單的順利交付,更對企業的長期海外市場布局與供應鏈信心構成了深層次挑戰。
上述設想的監管邏輯,雖與當下執法實踐及出口管制的法理相通,但顯然與國家層面鼓勵高端制造“走出去”的宏觀導向存在內在張力。不能排除一種可能性,監管機構后續極有可能出臺針對性的解釋或豁免條款,例如為整車出口設置更為便捷的通用許可或簡化流程。然而,在官方明確指引正式落地之前的這段“政策空窗期”,相關出口業務將始終處于高度的法律不確定性之中,構成企業當前必須積極識別并審慎應對的首要合規風險。
(二)技術出海的管制問題
一種在部分企業間流傳的簡單化觀點認為,只要將最終產品的生產線搬遷至越南、馬來西亞等第三國,即可巧妙地繞開此次管制。這種觀點無疑低估了新政的法律嚴密性與戰略縱深。本次公告的管制范圍,明確無誤地涵蓋了“生產上述物項的專用設備、軟件及相關技術”。這實際上構成了一個立體的、無死角的管制網絡。
事實上,對技術外流的警惕與管控早已有跡可循。2025年7月,商務部與科技部對《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調整中,就已新增了“磷酸鐵鋰制備技術”等多項電池正極材料技術作為“限制出口”項目。而本次公告,則是將相關技術及設備的管制層級,適用法律約束力更強、審查更嚴格的“出口管制”。這一升級意味著,不僅是實物產品的跨境流動受到約束,任何形式的技術授權、工藝數據包轉讓、涉及核心工藝的技術服務與咨詢,乃至掌握關鍵技術的研發人員跨境提供支持,都可能被納入監管視野,需要事先獲得出口許可。這就在法律層面徹底封堵了通過簡單復制生產線到海外即可規避管制的路徑。它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國家旨在保護的不是單一的制造產能,而是根植于國內、從材料研發到裝備制造的全產業鏈生態與持續創新能力。任何試圖將最終產品與核心技術分離出去的嘗試,都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障礙。
三、貿易影響研判
任何一項重大貿易政策的調整,其影響都會在市場與產業鏈上產生漣漪效應,本次新政也不例外。對不同物項的貿易走勢,必須結合具體物項、市場結構與時間跨度做出審慎預判。
在高性能鋰電池方面,新政當前所產生的影響更多是結構性與象征性的。由于管制所設定的技術參數較高,主要針對的是行業內最前沿、尚未實現大規模商業化應用的產品,,例如某些處于實驗室向中試階段過渡的固態電池,其實際覆蓋的出口規模在當前總出口中占比有限。因此,短期之內對整個鋰電出口大盤的直接影響相對可控。該措施的政策意圖更側重于遏制關鍵領域的技術外流,并為國內領先企業維持其技術優勢創造緩沖空間。不過,需要警惕的是,技術標準本身會隨產業進步而迭代。若管制參數在未來未能及時更新,今日的前沿技術可能成為明日的主流配置,從而導致管制范圍被動擴大,引發新的國際貿易摩擦。
相較于電池成品,對高壓實密度磷酸鐵鋰正極材料的管制更具潛在張力。目前,能夠滿足相關技術指標的企業為數不多,出口體量較小,短期內對市場實際沖擊有限。但考慮到磷酸鐵鋰路線在儲能與電動汽車領域的廣泛應用前景,以及高壓實密度技術對于提升電池能量密度的關鍵作用,此類材料的中長期出口需求預計將顯著增長。若管制政策持續,可能抑制國內正極材料企業參與全球高端市場競爭的機會,并促使國際客戶轉向其他技術路線或加速培育中國以外的供應來源。
在本輪所有受管制物項中,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的貿易前景則顯得更為復雜且充滿變數。盡管其管制的技術指標(純度>99.9%、抗折強度>30Mpa、密度>1.73g/cm3)與2023年以來對高規格人造石墨制品的管制要求一致,但此次明確針對“負極材料”這一具體應用品類,其指向性更為清晰,且當前該材料的出口存量基數較大。可以預見,在新政實施的初期,由于符合標準的優質供應驟然緊張,國際市場很可能經歷一輪顯著的供應短缺與價格上漲的周期。這對于嚴重依賴中國高性能負極材料的海外電池制造商而言,無疑是一次強烈的沖擊,將迫使其在短期內尋求成本更高的替代方案或承受利潤擠壓。然而,若將目光投向更長的三至五年周期,貿易格局的演變則可能走向另一番圖景。主要進口國,特別是動力電池產業發達的韓國,其行業龍頭自2023年末的石墨出口管制風波以來,就已經啟動了供應鏈的去風險化戰略,積極在加拿大、澳大利亞、莫桑比克等國家布局和投資新的石墨開采與加工產能。本次中國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的管制,只會進一步加速這一多元化進程。因此,盡管我國當前仍憑借其產業基礎保持市場影響力、并在全球負極材料供應鏈中占據主導地位,但中長期來看,其市場份額面臨逐步被侵蝕的風險。本次管制在短期內為中國企業創造了議價優勢,但從長遠看,也可能加速海外替代產能的成熟,催生并壯大一批新的國際競爭對手,重塑全球石墨負極材料的供應格局。
四、結語
本次出口管制新政對貿易的影響是一個動態的、多層次的復雜過程,遠非簡單的“利好”或“利空”可以概括。在短期內,它通過制造結構性短缺來彰顯我國在關鍵材料領域的戰略地位;但從長期看,它也是一場豪賭,賭的是我國技術迭代的速度能否跑贏海外供應鏈重建的速度。對于所有市場參與者而言,理解這一深層邏輯,是做出正確商業決策的前提。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陸怡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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