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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委員會主辦、北京銀行與金融委員會協辦的“金融法治創新與金融法律實務交流會”在北京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共計200多人參加。
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東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楊紅偉律師作為主講嘉賓受邀參會,并發表題為《新形勢下金融犯罪處置的幾個政策問題》的主題演講。
最高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李敬陽、中國證監會一級巡視員范中超、北京大學王新教授(曾掛職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中國政法大學王毓瑩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掛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等作為主講嘉賓受邀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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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金融犯罪的偵查與處置政策,楊紅偉律師指出,金融犯罪涉眾性強、關聯度高、波及面廣,涉及千家萬戶基本生存,應當切實貫徹人民至上,杜絕權力尋租,徹底、全面、系統轉向工作機制要從以打擊犯罪為主、追贓挽損為次轉變為以追贓挽損為主,打擊犯罪為次
楊紅偉律師認為,貫徹人民至上的政治站位和落實黨中央切實化解金融風險的根本目標要求:1、應當建立追贓挽損考核機制;2、應當建立收支管理追責機制;3、應當建立受害人參與和監督機制;4、應當建立引入專業團隊專業化運作機制,參考破產處置相關制度,通過受害人代表會議表決,將專業團隊費用作為共益債,以鼓勵專業處置的積極性,方法上應當逐筆審查、穿透審查、向前追索,手段上應當集中管轄、刑民交叉、重組盤活等手段綜合運用。
關于金融犯罪的司法審判政策,楊紅偉律師認為,金融犯罪均包含至少兩個法益: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金融犯罪的司法審判政策應當與宏觀經濟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風險才是根本目標、基本底線、首要職責、長期任務。金融安全法益與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較,金融安全是根本、優先、終極保護的法益,具有可恢復性。金融秩序屬于必要、次位、初級保護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復性。
楊紅偉律師指出,金融犯罪存在口袋化趨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含了貸款詐騙罪,演變為募集資金不能兌付罪,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構成要件特征一定程度上存在名存實亡的問題,只要涉眾,無法兌付,就是非吸。騙取貸款罪變成了提供虛假資料獲得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演變成了發放貸款未能收回罪。楊紅偉律師認為,金融安全法益和金融秩序法益兩個法益缺一不構成犯罪,對于口袋罪具有一定的功能性限縮作用。
楊紅偉律師指出,維護金融安全法益對司法審判實踐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根據金融安全法益確立相關司法審查標準:如騙取貸款罪中,是否已經根據《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窮盡法律和經濟手段保障了金融安全,否則不符合立案條件;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中,應當將嫌疑人在追贓挽損中的貢獻度,按照比例原則作為量刑輕重必須考慮的酌定情節;其他金融犯罪,應當根據金融安全法益,確立相應定罪量刑的司法審查標準。二是對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復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免于刑罰,對于部分修復的應當減輕量刑,以鼓勵金融安全修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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