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并督促武昌區人民法院規范立案程序的申請書
武昌區各有關單位、社會各界公眾:
為切實維護公民合法訴訟權益,推動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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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立案審查職責,現就近期社會公眾反映的“武昌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相關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作如下申請,旨在澄清事實、闡明法理、明確程序、促進問題解決。
一、事由背景與基本情況
據當事人反映,其于2025年12月4日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請,擬對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昌區積玉橋)提起民事訴訟,同時涉及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等關聯事項。當事人在申請中列明已掌握多項證據材料,包括七家派出所的調查材料、六份行政復議決定(含武昌區人民政府作出的2025第398號行政復議)、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省銀監局出具的鄂金監信告〔2025〕第1779號文件,以及來自衛健委、省衛監委、湖北省銀保監局、金玉祥派出所、武昌區人民政府司法鑒定中心等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當事人強調,上述證據能夠證實其訴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其中鄂金監信告〔2025〕第1779號文件明確指出可依法提起訴訟,并將有關證據移交相關單位處理。然而,武昌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經審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且未向當事人出具書面《不予立案告知書》,導致當事人無法依程序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或啟動后續救濟途徑。
當事人進一步指出,該案在既往審理過程中存在證據采信爭議:承辦法官王奎曾表示其提交的部分證據與案件無關、證據不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終2010號民事裁定亦認定其提交的21項證據與本案無關;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鄂民申6171號民事裁定雖維持原判,但重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并指出原告證據尚不充分。對此,當事人認為,隨著新取得的鄂金監信告〔2025〕第1779號等權威公文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證明材料,原有裁判依據的事實基礎已發生變化,具備重新進入訴訟程序的條件。
二、所涉法律關系與程序分析
從法律層面看,立案登記制是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重要制度基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進一步明確,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即便案件初步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也應通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而非在立案階段徑行駁回,且應依法制作并送達《不予立案告知書》,載明理由及救濟途徑。
本案中,當事人已取得與訴訟請求直接相關的多份行政公文與職能機關證明,尤其是鄂金監信告〔2025〕第1779號文件明確表示支持依法起訴,并將證據移交有關部門,這一事實構成新的訴訟基礎,足以觸發法院對原不予立案決定的重新審視。此外,武昌區人民法院若以“證據不足”為由拒收案件,必須遵循法定形式告知當事人,以便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監督或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目前未見該院出具正式文書,客觀上妨礙了當事人依法維權,亦與立案登記制的立法精神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提及的既往裁判系針對其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而本次訴訟對象為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兩者法律關系主體、請求權基礎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既往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在無特別情形的情況下,不應直接拘束新案的立案審查。武昌區人民法院若將舊案事實評價簡單套用于新案,可能構成法律適用不當。
三、問題癥結與負面影響
綜合各方反映可見,當前矛盾焦點集中在三方面:其一,武昌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當事人補充的新證據后,未及時依法重啟審查程序,也未說明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其二,未依法制作并送達《不予立案告知書》,剝奪了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的權利;其三,在證據采信上存在對當事人提交的跨機關證明重視不夠的問題,尤其對銀保監部門明確支持起訴的公文未予充分考量,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
此種情形若持續,不僅損害個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可能在公眾中產生“立案難”“維權難”的負面觀感,削弱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既要嚴格依法辦案,也要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防止以“證據不足”等非法定絕對理由阻斷正當訴訟渠道。
四、依法依規處理的意見與措施
為維護法律尊嚴與當事人合法權利,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并要求有關單位落實:
(一)武昌區人民法院應立即啟動立案復查程序。對當事人2025年12月4日提交的立案申請材料及后續補充的鄂金監信告〔2025〕第1779號等公文、職能部門證明進行全面復核,重點審查新證據是否足以支撐訴訟請求成立,并在法定期限內就是否立案作出明確書面決定。
(二)依法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如最終決定不予立案)。告知書須載明不予立案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救濟途徑及期限,確保當事人可據此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監督,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三)保障當事人知情權與質證權。對當事人提出的調取私人醫學司法鑒定、眾誠汽車保險公司相關資料等請求,應在立案審查階段依法予以回應,說明是否準許及理由,不得以“需先取得鑒定”作為拒絕立案的前置條件。
(四)強化內部監督與業務指導。武昌區人民法院應就此案組織專題研討,檢視立案審查流程是否存在機械適用既往裁判、忽視新證據的問題,必要時提請上級法院進行業務指導,確保同類情形得到統一、規范的處置。
(五)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鑒于本案涉及公安、衛健、銀保監、政府復議等多個系統證據材料,建議由武昌區委政法委牽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律框架內協助法院核實證據真實性、關聯性,提高立案審查效率與準確性。
五、結語與呼吁
訴訟權利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立案登記制是保障該權利落地的重要制度安排。任何機關與個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限制、剝奪當事人的起訴資格。我們呼吁武昌區人民法院本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盡快依法依規完成本案立案審查工作,并以透明、可監督的方式回應社會關切。同時,希望當事人繼續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配合法院提供真實、完整的證據材料,共同推進糾紛依法妥善解決。
本申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相關單位應于十五日內將落實情況反饋至武昌區委政法委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信訪部門。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確保法律正確實施、權利有效保障。
抄送單位,
武昌區委政法委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昌區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5日
市民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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