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系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村民,其名下登記有一號院宅基地(用地面積178.35平方米)。2021年,他通過信訪才首次拿到一份2010年簽訂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發現該協議雖將“趙建國”列為被拆遷人,但簽字人卻是村民孫立軍。
趙建國稱:自己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簽協議,也未收到任何拆遷款,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某村委會、孫立軍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三被告共同答辯稱:
一號院早在1994年已由趙建國父親趙德山以1.4萬元價格賣給孫立軍父親,并交付使用;
孫立軍自1995年起在該院落居住,戶口也遷入;
2010年拆遷時,趙建國母親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孫立軍代簽協議并領取補償款;
雙方還通過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協議書》,約定孫立軍向趙家支付宅基地區位補償款11.2萬元;
趙母當日簽收了協議、購樓協議及11.2萬元款項。
趙建國則堅稱:對賣房和拆遷毫不知情,直到2018年才聽說村里拆遷。
訴訟中,趙建國主動撤回要求返還補償款和安置房的請求,僅堅持確認協議無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趙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主張合同無效需證明法定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需存在欺詐、惡意串通、違法等情形。趙建國主張三被告“惡意串通”,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交易背景具有合理性
1994年趙德山與孫父簽訂《賣房契約》,有中保人見證;
孫立軍自1995年起實際占有使用一號院近20年;
宅基地使用權證雖登記在趙建國名下,但因1993年確權后政策限制,無法變更登記,不等于權利未轉移。
授權與分配協議真實有效
趙母2010年簽署《授權委托書》《協議書》《簽收單》,明確同意由孫立軍代簽協議并領取11.2萬元;
村委會、甲公司基于上述文件及長期居住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孫立軍有權處置,不構成惡意串通。
原告長期未提出異議不合常理
趙建國一直居住在本村,其家庭在2004年已入住村內安置房,2018年又參與其他宅院拆遷,理應知曉一號院早已被他人占有并拆遷,卻時隔十余年才主張權利,明顯違背常理。
舉證不能,承擔敗訴后果
趙建國未能推翻賣房、授權、收款等關鍵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律師提示
宅基地買賣雖受限,但長期實際履行可能被認可
雖然法律規定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體成員轉讓,但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買賣,若已實際交付、長期居住、戶口遷入,法院可能認定交易有效。
“登記在誰名下”≠“權利歸誰”
農村宅基地因歷史原因常存在“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分離。實際占有、使用、處分行為是判斷權屬的重要依據。
親屬代簽需謹慎,但事后追認難推翻
父母、配偶代簽拆遷協議,若配合收款、簽收文件,極易被認定為家庭共同意思表示。子女事后否認,舉證難度極大。
拆遷信息不閉塞,長期沉默視為默認
在本村生活卻聲稱“不知拆遷”,法院通常不予采信。重大財產變動,村民有基本知情義務。
主張合同無效門檻極高
僅憑“未簽字”“不知情”不足以推翻協議,必須證明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等法定無效情形,否則難獲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農村居民正確認識宅基地權屬、拆遷協議效力及親屬代簽風險。如遇類似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證據缺失或時效延誤喪失救濟權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