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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趙明委托陳強代為炒股,后因虧損產生債務。2017年3月24日,雙方結算確認:陳強應向趙明支付746萬余元。
令人震驚的是,5天后(2017年3月29日),陳強與其妻子王莉火速協議離婚,約定:
三套婚內房產(含三號房屋)及一輛車全部歸王莉,陳強“凈身出戶”。
2018年,趙明起訴陳強還款,法院終審判決支持其全部訴請。但執行時發現:陳強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執行程序被迫終結。
趙明隨即起訴至朝陽法院,請求確認陳強與王莉《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無效。A號判決、B號判決先后生效,認定:
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償全歸一方,系惡意逃避債務,分割約定無效。
然而,在趙明起訴后、法院一審判決前,王莉竟將尚未被查封的三號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給其母親王某。隨后,王某迅速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
趙明認為:
“三號房屋本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清償我的債權,王莉母女惡意串通轉移資產,嚴重損害我作為債權人的利益!”
遂再次起訴,請求確認王莉與王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
王某辯稱:
“房子是我2006年出資買的,只是借女兒名字登記,自始歸我所有,不存在轉移財產。”
二、裁判結果
? 確認王莉與王某就三號房屋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
關鍵結論: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債權人已起訴、債務明確的情況下,將房產“贈與”近親屬,構成惡意串通;
“借名買房”抗辯若無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三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購房合同簽訂于2006年,登記于婚姻存續期間;
2014年,陳強與王莉曾書面確認該房為“夫妻共同共有”;
雖2016年變更為王莉單獨所有,但此時陳強已知悉巨額債務即將形成,變更行為具有逃避債務意圖,應屬無效。
贈與行為發生在訴訟關鍵期,顯屬惡意
趙明已于2019年起訴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
王莉卻在一審判決前(2020年11月) 將三號房屋贈與母親;
贈與后迅速轉賣,直接導致趙明無法執行該房產,主觀惡意明顯。
母女關系+無償贈與=高度可疑
受讓人王某系贈與人王莉之母,雙方存在密切親屬關系;
贈與未支付任何對價,不符合正常交易邏輯;
結合債務背景,法院認定構成《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借名買房”主張證據不足
王某雖提交取款記錄等,但無法證明資金用于購房;
更重要的是,王莉與陳強曾多次書面確認房屋為夫妻共有,與其“借名”說法自相矛盾;
法院此前生效判決已認定三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既判力應予尊重。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離婚凈身出戶”是典型逃債手段!
法院對債務形成前后短期內的離婚財產分割高度警惕,極易被撤銷。
贈與近親屬房產,未必安全!
若發生在債務糾紛期間,即使完成過戶,仍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確認無效。
“借名買房”不能事后補救:
本案中,王某聲稱2006年借名購房,但14年間從未主張權利,反而任由女兒登記為夫妻共有,不合常理。法院只認證據鏈完整性。
債權人維權路徑建議:
? 第一步:起訴確認債務;
? 第二步:申請財產保全(務必查清全部房產!);
? 第三步:若發現轉移,立即起訴撤銷離婚協議或贈與行為;
? 第四步:申請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警示案例:
王莉母女以為“贈與+轉賣”能高枕無憂,卻因時機敏感、關系親密、無償轉讓三大漏洞,被法院一眼識破。
法律不保護逃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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