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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管理行業不斷規范的浪潮中,信托行業正經歷著根本性的變革。隨著2026年新版《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全面實施,曾經被譽為“高收益理財首選”的信托產品,如今已發生了本質性改變。在這一系列轉型中,自然人投資者需要清醒認識到:信托行業正在遠離自然人投資者,不再是普通投資者投資理財的首選。
一、行業轉型發展,從“融資工具”到“受托服務”
信托行業正在經歷從融資驅動向服務驅動的徹底轉變。過去的信托更像是“影子銀行”,通過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再投向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充當的是融資中介的角色。“三分類”將信托業務明確分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別,標志著監管層推動信托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本源的決心。
在這一轉型過程中,傳統高收益的非標融資類產品大幅減少,而資產服務信托成為主要發展方向。這類信托更側重于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財富規劃、資產隔離、傳承安排等專業服務,而非簡單的理財產品。這意味著:未來,信托公司不再將目光投向普通投資者,而是專注于服務超高凈值人群和機構客戶。
轉型中的信托公司正在逐步清理歷史遺留問題,產品結構和投資標的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對普通自然人投資者而言,這一轉型意味著信托公司提供的產品將更加專業化、小眾化,與普通投資者的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漸行漸遠。
二、借新還舊,最后一棒進場者承擔全部風險
信托投資中一個殘酷卻普遍存在的現實是:在房地產、政信及組合投資類產品中,都是由最后一棒進場的投資者承擔全部風險。這種風險傳導機制在信托產品結構、期限錯配和剛性兌付預期共同作用下被長期掩蓋,直至風險最終暴露。
房地產類通常以具體項目為融資標的,具有周期長、流動性差的特點。在行業上行期,早期投資者尚能享受項目增值紅利;一旦市場轉向或政策收緊,后期進入的投資者便可能面臨項目停滯、價值縮水的困境。許多房地產信托采用“開發-銷售”模式,其收益實現高度依賴市場流動性。當市場遇冷時,最后募集的資金往往用于填補前期資金缺口,形成“借新還舊”的債務鏈,而最終接盤的投資者實質上承擔了整個項目的下行風險。目前,已基本沒有房地產信托產品,因為接最后一棒的投資者還陷在里面。
政信類產品曾以地方ZF信用為背書,被認為是“低風險”投資。然而,隨著地方債務壓力增大,這類產品的風險結構逐漸顯現。政信項目往往依賴地方政府財政支付或隱性擔保,在“資產荒”時期受到追捧。但這類項目普遍存在還款來源集中、期限錯配嚴重的問題,后募集的資金常常被用于償還前期投資者的本息,而非投入實際項目建設。這種“擊鼓傳花”式的融資模式,使最后進場的投資者成為地方債務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目前,城投非標融資即將清零,現在入場正好接非標信托的最后一棒,當然,未來如何兌付仍然取決于ZF。
組合投資類產品底層投向不明確,通過滾動發行、混同運作模糊了單個產品的風險邊界,創造了“高流動性”假象。這類產品利用后續募集資金兌付前期投資者,形成典型的期限錯配。在資產端收益穩定時,這一模式尚可維持;一旦底層資產出現違約或流動性收緊,資金池便面臨斷裂風險。這時,最后進入的投資者將發現自己的資金并未投向優質資產,而是用于填補前期的窟窿,成為整個資金鏈崩塌的最終損失承擔者。這種“最后一棒”風險的產生,與信托產品信息不透明、風險滯后暴露的特性密切相關。投資者往往只能看到表面的收益率和期限,難以穿透識別底層資產的真實質量。即使是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也存在整體停兌的可能,風險全部由最后一棒投資者承擔。
三、打破剛兌后的現實:委托人自負盈虧的時代全面到來
過去,信托行業存在隱性的“剛性兌付”文化,即使信托計劃出現虧損,信托公司也可能出于維護聲譽的考慮,動用自有資金或其他方式保障投資者本金和收益。這種做法扭曲了風險定價機制,使投資者忽視了信托產品的真實風險。
2026年新規徹底打破了剛性兌付的預期,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這意味著信托公司只要履行了適當性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等義務,投資風險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信托財產損失以信托財產為限,信托公司不再為投資者的損失“兜底”。
對于自然人投資者而言,這一變化至關重要。在自負盈虧的時代,投資者需要具備專業的風險評估能力和豐富的投資經驗,能夠穿透復雜的信托結構,理解底層資產的風險特征。而普通自然人投資者往往缺乏這些專業能力,更習慣于以往“高收益、低風險”的信托產品認知。
四、部分信托公司借“打破剛兌”之名,行逃避責任之實
監管在堅決打破剛性兌付的同時,明確強調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與“賣者失責、按責賠償”的雙重原則。然而,在現實中,“打破剛兌”這一理念常被部分信托公司異化為推卸自身責任的“擋箭牌”,投資者要求失責信托公司進行賠償的道路則布滿荊棘,成本極高。
理論上,“打破剛兌”旨在消除金融機構的兜底幻覺,讓風險定價回歸市場,但它絕不意味著信托公司可以免除其因違法違規或失職行為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一旦產品出現風險,部分信托公司傾向于第一時間將損失歸結為“正常的市場風險”,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優勢,將“買者自負”作為首要抗辯理由,卻對自身在項目盡調、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環節是否已做到“賣者盡責”避而不談。這種傾向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印證,由于法院對剛性兌付協議通常持否定態度,信托公司在未經過司法程序裁決前,往往不敢再主動以固有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置或補償,以防被貼上“剛兌”標簽而違規,這在一定程度上遲滯了風險化解,將投資者直接推向了漫長而艱難的維權之路。
當投資者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信托公司失責賠償責任時,將面臨一系列結構性障礙:
1、舉證之難:信托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對受托人義務約定模糊。關鍵證據如決策流程、底層資產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掌握,投資者陷入“證據偏在”的困境。雖可借助監管行政處罰決定作為證據,但此類案件往往意味著信托公司已問題嚴重,即便勝訴,后續執行效果也存疑。
2、訴訟成本之高:訴訟需預先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費、保全費等高額費用,高昂的成本足以讓大多數個體投資者望而卻步;更關鍵的是訴訟周期漫長,受公告送達、管轄權異議、二審程序等影響,案件從起訴到生效判決往往需要2年甚至更長時間,不少投資者因難以承受長期的時間消耗和資金投入,最終只能無奈放棄追責、接受損失。
3、判決的不確定性:投資者需在“合同糾紛”與“侵權之訴”之間艱難抉擇,兩者在舉證責任、因果關系認定上各具難點。同時,各地法院在審理金融信托案件時,存在“嚴格依合同文本”與“穿透式審查”等不同裁判思路,導致司法裁判尺度不統一,甚至還有地方保護主義,增加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
在“打破剛兌”的背景下,缺乏專業能力和資源抗衡金融機構的自然人投資者,在遭遇因信托公司失責造成的損失時,其維權成功的不確定性與所需付出的經濟、時間成本極高,而獲得足額賠償的可能性卻相對較低。這進一步放大了投資信托產品的潛在風險。
五、信托公司自身違規操作是風險的重要源頭
投資者面臨的損失,往往并非純粹的“市場風險”,而與信托公司自身的違法違規操作密切相關。近年來,監管部門的罰單清晰地揭示了信托公司內部管理的漏洞與亂象。這些由受托人自身不當行為釀成的“人造風險”,最終卻要由投資者來承擔本息逾期和投資損失,顯失公平。
2022年以來,信托業的監管處罰呈現出“罰單多、金額大、穿透深”的鮮明特征,據信托圈內人統計,有超一半以上的信托公司被監管部門出具罰單,幾乎覆蓋了行業內大部分活躍機構,這表明違規并非個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行業問題。
2024-2025年下達的許多罰單,針對的是2022年甚至更早發生的違規行為。這意味著,今天投資者購買的一款“看似穩健”的產品,其底層可能埋藏著數年前因不盡職調查而種下的風險種子。這種風險的“長潛伏期”特性,使得普通投資者的事前鑒別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處罰的內容包括不限于: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盡職調查不審慎、不充分;貸后管理不到位、不盡職;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產品風險信息披露不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設立資金池承接風險資產;變相開展融資類業務、挪用信托財產、將信托資金用于非約定投資領域、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
而且相當部分違規行為和投資者認購的信托產品直接相關,但自然人投資者罕有獲得賠償……(因時間關系,不寫了,此處約省略1000字)
2026年,信托正在逐漸遠離自然人投資者,行業轉型的攻堅期放大了不確定性,過往非標與資金池產品的存量風險暗藏隱患,新規后打破剛兌自負盈虧。對于自然人投資者而言,認清信托行業的轉型本質與風險實質,摒棄“高收益”的過往認知,是規避投資陷阱的關鍵。遠離信托并非放棄投資機會,而是在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中做出的理性選擇,將資金投向更透明、更穩健、更適配自身能力的理財領域,才是守護財富安全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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