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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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因其通常涉及海關、稅務、國際貿易等多領域交叉,在證據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具有特殊復雜性。近日,由本人代理的一起偷逃稅款達321萬余元的走私普通貨物案,經法院審理,最終對被告單位及兩名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該案不僅體現了刑事辯護中對證據體系的徹底解構,也凸顯了在行政犯案件中貫徹“證據裁判”與“疑罪從無”原則的司法現實意義。
一、案情核心:進口主體與價格瞞報的認定困境
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廣州某朵貿易有限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袁某,與在逃人員沈某某共謀,通過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26票貨物。然而,在案證據顯示,涉案18票貨物的實際組織、資金、貨源均來源于沈某某個人,某朵公司僅作為形式上的進口經營單位,其與沈某某之間屬購銷合作關系,而非共同走私主體。
關鍵證據“郵箱單證”雖被公訴方作為認定實際成交價格的依據,但其內容實為包含多項費用的內部結算記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進口貨物的真實成交價格。在缺乏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該證據無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據鏈,從而無法證實低報價格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二、辯護視角:瓦解指控證據體系的三大突破口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辯護的核心往往不在于否定全部事實,而在于打破“指控邏輯閉環”。本案辯護聚焦于以下層面:
1、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
通過梳理資金流、貨物流及通訊記錄,明確沈某某為獨立進口商,某朵公司未參與走私環節的共謀與利益分配,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2、主觀“明知”證據的瓦解
公訴機關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袁某知曉并參與低報價格的設計與實施。在沈某某在逃的情況下,僅憑鄔某的供述無法形成對袁某主觀故意的有效證明。
3、計稅依據的證據缺陷
走私案件偷逃稅額的認定高度依賴于真實成交價格的證明。本案中,公訴方依賴的“郵箱單證”及“現場發票”均不具備完稅價格憑證的法律屬性,亦未經海關核定或權威機構鑒定,依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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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意義:走私案件中的證據標準與司法審慎
法院在本案中嚴格遵循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尤其在走私這類行政犯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關稅的主觀故意、低報行為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必須依靠扎實的客觀證據予以證明,而不能僅憑報關環節的形式瑕疵進行推定。
該判決重申了一個重要司法立場:即便貨物進口環節存在違規,若在案證據無法形成閉合鏈條證明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就必須堅守“疑罪從無”,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一般行政違法行為。
四、律師建議:企業涉走私風險防范與應對
從本案延伸,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重視以下法律風險防控要點:
完善貿易單證管理,確保代理協議、貨款支付、物流單據等資料清晰完整,避免主體身份混同;
審慎選擇報關合作伙伴,明確委托責任邊界,避免因他人違法行為卷入刑事責任;
一旦涉訴,應盡早由專業律師介入,圍繞犯罪構成要件系統梳理證據,特別是主觀故意、實際成交價格、稅款計算方式等關鍵環節。
結語
走私犯罪辯護不僅關乎個案公正,也關乎進出口商業環境的法治化水平。本案的無罪判決,再次證明在刑事審判中,證據體系的嚴謹分析與刑法基本原則的堅守,才是實現司法正義的真正途徑。
關于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刑事辯護律師。長期專注于走私犯罪、稅務犯罪及復雜經濟犯罪的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擅長處理重大、疑難的涉稅與貿易類刑事案件。
我的執業理念,是將復雜的案件事實與龐雜的證據材料進行結構化梳理與模型化分析,通過解構指控邏輯、構筑辯護體系,為客戶厘清困境、規劃最優的應對路徑。本文所探討的走私案件無罪判例,正是這一方法論在實戰中的深度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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