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為確保合同履行,常約定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可真到一方違約時,這高額違約金能拿到嗎?其實答案從不是簡單的“是”或“否”,法院會結合多方面因素調整,最終結果往往和合同約定有差距。
西安曾有一起案子,何某通過中介買二手車某的房子,成交價415萬元,約定若車某違約需付20%違約金。何某付了10萬定金后,車某三天就反悔,把定金退了回去。何某起訴要83萬違約金,一審法院考慮到合同只履行三天、沒網簽沒按揭,調到55萬;二審法院又進一步降到20萬,理由是雙方沒繼續履行任何義務,后續能否履約本就不確定,實際損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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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案例更直觀,林浩夫妻賣房子給張陽夫妻,約定總房款599萬元的20%違約金。張陽因家庭變故違約,林浩主張94.8萬違約金,法院駁回了——因為林浩沒舉證實際損失,且小區房價沒跌反漲,已付的25萬定金足夠彌補損失。
珠海也有類似情況,李某買楊某的房子,約定20%違約金(28.1萬),但李某占有房屋時間短,房價沒波動,法院最終只支持1萬違約金。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個邏輯:違約金的核心是“彌補損失”,不是“懲罰違約”,若約定的比例遠超實際損失,法院肯定會調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法院調整時會看什么?首先是實際損失,比如房價下跌的差價、重新出售的中介費、資金占用成本;其次是履行情況,合同履行了多少步驟、有沒有網簽按揭;還有過錯程度,是惡意違約還是客觀原因導致;最后是預期利益,比如賣方原本能拿到的房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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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違約金,定金也是重要保障。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不退定金,但定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20%。比如當前有賣方收了2萬定金,買方違約,這2萬不用退,比主張違約金更實際。要是買方連定金都不想給,賣方可以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嗎?不行,只有賣方違約時才需要雙倍返還,買方違約是“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要是法院判了違約金,買方不給怎么辦?賣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查詢、凍結買方的銀行賬戶,查封、拍賣買方的房產、車輛,把買方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高鐵,不能住星級酒店,甚至影響子女上學。嚴重的話,買方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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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簽合同前都得想清楚:自己能不能履約?有沒有能力承擔違約后果?約定20%違約金不是“保險”,要是沒有實際損失支撐,再高的比例也沒用。不如在合同里寫清楚損失計算方式,比如“若買方違約,需賠償賣方重新出售的差價+中介費”,這樣主張違約金時更有依據。
最后提醒一句,誠信是交易的核心。不管市場怎么變,答應的事就得做到,不然就算不用賠20%違約金,也得賠定金,還影響自己的信用——這筆賬,怎么算都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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