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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李建紅與哥哥李建國共同繼承了一號房屋,兄妹二人各占50%份額,多年來兩個家庭共同居住。
2017年,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打破了平靜。
李建國因急需用錢,向一家小貸公司借款。對方以“辦理抵押”為由,要求他提供房產證、身份證,并帶他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
在未告知妹妹的情況下,李建國配合簽署了多份文件。
憑借一份偽造的法院調解書,他將原本共有的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一人名下。
隨后,一名叫王磊的陌生人與李建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50萬元價格購買一號房屋。
幾天內,王磊賬戶收到他人轉賬500萬元,并向李建國賬戶轉款370萬元,另130萬元轉給案外人趙明。
房屋隨即過戶至王磊名下。
但奇怪的是:
李建國稱自己從未收到借款或房款;
王磊稱自己只是“借名”幫姐夫買房;
房屋從未交付,李建紅一家仍實際居住;
過戶后不久,房屋又被設定了750萬元、200萬元兩筆抵押。
2018年初,李建紅突然被陌生人上門要求騰房,這才發現房子已被偷偷賣掉。
她立即報警并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恢復共有產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李建紅對一號房屋享有50%產權份額;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關鍵不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而在于買受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受讓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價格轉讓;
已完成登記。
本案中:
價格明顯不合理:房屋市場評估價923萬元,成交價僅450萬(不足50%),遠低于司法實踐中“70%”的合理底線;
付款真實性存疑:370萬元轉入李建國賬戶后迅速被轉走,130萬元直接付給無關第三人趙明,無證據證明系真實購房款;
未實際交付:買受人王磊從未占有房屋,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
交易背景異常:王磊自稱“借名買房”,但無法提供任何協議,且相關第三人周強、吳濤(原鄔君寧、譚寧)明確否認與其存在借名關系。
此外,李建國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取得完整產權,該行為已被刑事定罪,其處分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因此,法院認定:
“王磊不構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李建紅作為原共有人,有權追回其50%份額。”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揭示了“共有房產被擅自處分”時的維權關鍵:
合同有效≠物權轉移。
即使買賣合同被認定有效,若買受人非善意,原權利人仍可追回產權。
“低價+異常付款+未交付”=非善意。
法院會綜合交易價格、資金流向、占有情況判斷買受人是否“明知”或“應知”產權瑕疵。
偽造文書過戶屬嚴重違法。
不僅民事上可追回財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本案的偽造公文案)。
及時查封是關鍵。
李建紅在發現后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阻止了房屋二次流轉,為確權奠定基礎。
共有房產處置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若發現房屋被擅自過戶,務必第一時間:
報警(查是否涉詐騙、偽造文書);
起訴并申請查封;
申請房屋價值評估,證明交易價格不合理。
法律保護真正的權利人,但前提是行動要快、證據要全。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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