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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6年,林志遠夫婦看中一套位于豐臺的一號房屋,總價359萬元。
房主登記在鄭偉名下,但實際由吳靜居住。吳靜手持鄭偉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代理人身份與林志遠夫婦在甲公司居間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簽約當天,林志遠支付5萬元定金。
9月完成網簽,10月完成評估——一切按部就班。
然而,就在準備辦理貸款時,吳靜突然提出:“加價100萬,否則不賣!”
此后,她和鄭偉拒絕配合任何后續手續。
林志遠多次催告無果,只得起訴,要求:
強制過戶;
支付違約金71.8萬元(總價20%)。
吳靜辯稱:
“房子是我和前夫借鄭偉名義買的,我賣房沒經前夫同意,合同無效!”
鄭偉也說:“我只是掛名,不該承擔責任。”
更戲劇性的是,吳靜的前夫陳明出庭作證:
“房子是我們夫妻的,她無權單獨出售。”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林志遠夫婦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4萬元;
? 吳靜、鄭偉收到房款后30日內配合過戶;
? 吳靜、鄭偉連帶賠償違約金25萬元。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名義產權人能否以“借名買房”對抗善意買家?
關鍵認定如下:
第一,借名關系真實存在,但不影響對外交易效力。
法院確認:一號房屋確系吳靜與前夫陳明借用鄭偉名義購買,鄭偉僅為登記人。
但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房屋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有權處分。
林志遠夫婦作為不知情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鄭偉是真實權利人。
第二,實際權利人已默示放棄權利。
陳明雖主張共有權,但明確表示“對房子給孩子或前妻用沒意見”;
吳靜作為實際出資人之一,主動代理出售房屋,等于放棄向鄭偉主張過戶的權利。
因此,其再以“未經共有人同意”抗辯,違背誠信原則。
第三,買家無任何違約,賣家惡意毀約。
證據顯示:賣家在網簽、評估完成后突然要求加價100萬,屬典型“坐地起價”。
法院認定其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違約金酌減至25萬元。
雖然合同約定20%違約金(71.8萬元),但法院認為:
“買家主要損失為租房成本,未證明其他重大損害”,
故依公平原則,將違約金調整為25萬元。
法院強調:
“法律保護誠信履約者,不縱容利用‘借名’背景隨意毀約的行為。”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房產交易中的三類人敲響警鐘:
對買家:
只要房屋登記清晰、簽約流程合規、付款及時,即使賣家事后聲稱“房子不是我的”,法院仍會支持你過戶!
對名義產權人:
一旦登記為你名下,你就成為法律上的“責任人”。即便你是幫朋友代持,擅自配合出售或反悔,都可能被追責。
對實際出資人:
借名買房本就風險極高。若你允許他人以你的名義售房,等于默認放棄權利;事后又想反悔,法院不會支持。
給客戶的建議:
若你已簽約購房卻遭賣家毀約,請立即:
? 固定對方“加價”“拒配合”的微信、短信、錄音;
? 準備足額房款(可申請資金監管);
? 盡快起訴要求繼續履行+違約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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