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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明遠、李秀蘭系夫妻,其女周婷與趙磊于2000年結婚。2012年,為方便照顧外孫女,周明遠夫婦出售唯一住房,將售房款中的150萬元用于購買位于朝陽區的一套住宅(一號房屋)。趙磊父母亦出資138萬元,剩余房款由小夫妻支付。
因當時北京實施限購政策,經協商,房屋暫登記在岳母李秀蘭名下。2020年,趙磊起訴要求將房屋過戶至其與周婷名下。法院生效判決(A號、B號判決)認定:三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房屋實際為趙磊與周婷夫妻共同財產,判令李秀蘭配合過戶。
此后,周明遠夫婦另行起訴趙磊,主張:
返還150萬元購房款;
補償房屋增值150萬元;
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權。
理由是:出資時并無贈與意思,而是作為實際購房人付款,現借名行為違反限購政策,應屬無效,趙磊構成不當得利。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周明遠、李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150萬元出資的法律性質。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
出資發生于趙磊與周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父母均大額出資(150萬 vs 138萬),符合家庭合力為子女購房的常理;
周明遠夫婦從未簽署借款協議,也未在轉賬或書面材料中明確“僅贈女兒”或“需返還”;
此前生效判決已確認房屋為小夫妻共有,出資行為已被納入整體購房安排。
因此,150萬元應依法認定為對趙磊與周婷夫妻的贈與。現以“不當得利”“侵權”為由要求返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抗辯的關鍵在于三點:
一、牢牢抓住“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父母出資”這一法定推定
只要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情形,無需證明“贈與合意”,法律直接推定為贈與夫妻雙方。
二、利用已有生效判決鎖定房屋權屬
此前借名買房確權判決已認定房屋歸屬,本次訴訟屬于“就同一事實反復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三、強調“無明確借貸或單方贈與意思表示”
父母若想保留追索權,必須在出資時留下“借款”“僅贈自己子女”等明確證據,否則視為對小家庭的支持。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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