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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完了,還是覺得不公平怎么辦?”“公安該立案不立案,找誰說理?”許多當事人面臨這樣的困境。在司法程序走完后,信訪成為維護權益的“兜底”途徑。
2025年2月,最高檢發布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將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實在具體條款中,為老百姓提供了明確的維權指南。
新規首次詳細羅列了檢察院依法管轄的14類信訪事項,解決了“該不該信訪、找誰信訪”的困惑。
01 信訪工作進入法治化新階段
過去,當事人常常遇到這樣的尷尬:維權程序走完了,問題卻沒解決,想信訪又不知從何入手。針對這一困境,最高檢于2025年2月正式實施《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信訪工作進行全面規范。
這一新規共7章44條,涵蓋了檢察信訪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信訪事項的提出與管轄等多個方面。值得關注的是,新規把“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確定為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
與2007年的舊版規定相比,新規最大的亮點是將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它總結固化了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等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成果。
新規要求各級檢察院黨組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信訪工作,建立信訪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構建黨組領導、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02 哪些情況可向檢察院信訪?
新規明確列出了檢察院依法管轄的14類信訪事項,其中以下幾種情況與普通人關系最為密切:
第一,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例如,康巴什區的李先生被合作伙伴以投資新能源項目為名騙走12萬元,公安機關認為屬于民事糾紛不予立案。李先生向檢察院信訪后,檢察院審查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第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比如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糾紛信訪,法院判決拖欠方支付15萬元,但實際欠款30萬元,關鍵證據未被采信。檢察院調查后依法提出抗訴,最終案件改判。
第三,申請國家賠償遇阻或對結果不服的。居民王某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但賠償金額計算錯誤。通過信訪,檢察院督促重新核算,王某最終拿到法定賠償款。
第四,認為辦案人員阻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如辯護人申請查閱被告人訊問錄像被公安機關以“涉密”為由拒絕,檢察院核查后要求公安機關配合閱卷。
第五,弱勢群體維權可申請支持起訴。農民工劉某因公受傷未獲賠償,向檢察院信訪申請支持起訴后,檢察官幫其調取證據并通過調解爭取到賠償款。
03 信訪不是“第一步”,而是“最后一招”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信訪是“兜底途徑”,而不是維權的第一步。新規明確,對已經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法律救濟程序已經窮盡的信訪事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終結決定。
這意味著,當事人應當先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如上訴、申請再審等,再考慮信訪。如果跳過前置程序直接信訪,檢察院會告知先走完原程序,這將耽誤維權時間。
同時,同一信訪事項通常只受理一次。材料不全被駁回后難以再次申請,因此一次性準備齊全證據至關重要。
例如,反映公安不立案,需要帶齊報案回執、不立案通知書、證明涉嫌犯罪的證據等,書面申請中要寫清報案時間、公安答復及主張立案的理由。
04 避免三個常見錯誤,提高信訪成功率
第一,切勿捏造事實。新規明確,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一旦查實可能面臨訓誡、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責任。
第二,不要重復信訪。檢察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通常只受理一次,因此材料準備必須一次到位。信訪人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齊全、理由充分,提高信訪成功率。
第三,走訪要找準地點。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如今,信訪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多種形式進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下列信訪事項: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認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五)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訴申請的;
(六)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復議申請,或者賠償金支付申請的;
(七)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八)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
(九)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
(十)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存在違法情形,或者認為執行機關或者執行人員存在違法情形的控告或者舉報;
(十一)對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的申訴、控告;不服其他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作出的處理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或者對其他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
(十二)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控告、舉報;
(十三)反映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十四)其他信訪事項。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受理并導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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