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鹽城一楊女士向平臺來稿:2025年11月30日,本人前往鹽城龍湖天奕售樓處預購房,交首付款前明確告知開發商要求組合貸款,要求銀行進行貸款預審。開發商推薦交通銀行鹽城分行客戶經理做銀行組合貸款資質預審。2025年12月1日,交通銀行客戶經理明確回復“客戶資質申請貸款沒有問題”。后續客戶交首付款并簽訂購房合同。
2026年1月4日,客戶前往交通銀行鹽城分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客戶經理告知,征信有問題,無法辦理組合貸款。
交通銀行工作人員前后回復不一致,導致本人無法辦理貸款,房款不能按照購房合同要求到開發商賬戶,本人與開發商產生糾紛,開發商要求追究本人違約責任。
開發商與銀行人員存在聯合欺騙客戶行為。欺騙客戶辦理貸款資質沒有問題,欺騙客戶交首付簽合同。后續組合貸款無法辦理,要么客戶全額辦理商貸,要么承擔開發商高額違約金。
客戶投訴交通銀行,交通銀行鹽城分行竟然回復,他們整個辦理過程沒有問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國有大行,竟然與開發商勾結一氣,言行舉止對客戶及其不負責任。目前本人已在人民網等平臺留言反映,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雖然目前銀行回復我已經可以正常辦理貸款,征信已經更新。但,本人的訴求是無條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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