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畝庫汊易主經營,退養整治觸發糾紛六大核心疑問待解,補償與損失懸殊引關注申請撤銷原判重審,求合理補償保合法權益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萬安縣澗田鄉某富庫汊(約700畝)退養整治引發的合同糾紛備受關注。水庫實際經營方謝某龍、主要投資人黃某鋒因與澗田鄉相關部門就退養補償金額、協議效力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在一、二審敗訴后,已申請再審。一方是行政機關依據評估報告給出的701800元補償,另一方是當事人主張的超1350萬元實際投入及上千萬經營損失,懸殊的數字背后,是多重爭議的交織,也讓這起庫汊退養糾紛充滿了待解的疑問。
2009年8月30日,萬安縣澗田鄉相關部門與郭某春簽訂《經營合同書》,郭某春獲某富庫汊30年承包經營權(至2036年)。2020年12月27日,郭某春、劉某軍與謝某龍簽訂《股份轉讓及合作協議》,劉某軍將90%股權經營權轉讓給謝某龍,郭某春保留10%股份。隨后,謝某龍與黃某鋒簽訂股權分配協議,黃某鋒作為主要投資人占股90%,謝某龍負責日常管理占股10%;據當事人稱,二人合計投入超1350萬元(股權受讓299.9萬元+設施建設及養殖投入450余萬元+運營資金600萬),庫汊年均產值超800萬元,年利潤過百萬,經營態勢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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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協議及股權分配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2023年4月27日,萬安縣委、縣相關部門印發庫汊退養整治實施方案,要求當年8月31日前完成未到期庫汊退養協議簽訂及清退工作,某富庫汊在列。2023年4月12日,某信拓投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相關部門委托評估庫汊漁業生產設施,6月30日出具報告認定評估值為7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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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拓投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當事人提供)
8月8日,謝某龍與澗田鄉相關部門簽訂《萬安水庫庫汊退養協議書》,約定謝某龍于11月30日前移交庫汊及設施,鄉相關部門支付補償款701800元。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稱退養協議簽訂前后,其養殖經營屢受阻礙:有相關鄉鎮干部現場干擾養殖、阻攔魚中介拉魚,通行道路也被阻斷,致成魚無法外銷、養殖密度過載,幾十萬斤成魚死亡。謝某龍是迫于經營困境才簽協議,且當時協議未填補償金額,也未按常規在金額處按手印,簽署時無蓋章痕跡,當事人合理質疑協議存在頁面置換、內容更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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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水庫庫汊退養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2025年4月28日,澗田鄉相關部門委托村委會支付補償款,此時已遠超評估報告2024年4月11日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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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當事人提供)
因對補償金額、協議簽訂等問題存異,謝某龍未按約移交,澗田鄉相關部門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均判決謝某龍需履行協議,當事人遂決定通過再審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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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在這起庫汊退養糾紛中,謝某龍、黃某鋒對一、二審判決結果均不認可,二人認為案件在簽約主體、協議效力、評估報告、補償金額等多個方面存在爭議,諸多疑問亟待解答,而這些疑問也成為其申請再審的核心依據。
疑問一:簽約主體是否適格,必要當事人是否遺漏?
《萬安水庫庫汊退養協議書》第七條明確約定“由原承包合同簽訂者代表簽訂”,而某富庫汊原《經營合同書》由郭某春與鄉相關部門簽訂,謝某龍并非原承包合同主體,且郭某春仍持有10%股份,其無權單獨簽訂退養協議。當事人提出,郭某春作為庫汊的合法經營權人之一,是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原審法院未追加其參加訴訟,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而鄉相關部門主張謝某龍系實際經營管理者、有權簽約,該主張是否符合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
疑問二:退養協議是否生效,補蓋公章行為是否有效?
當事人表示,一審庭審時鄉相關部門提交的退養協議并未蓋章,該公章系庭審后補蓋,而協議第十條明確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在補蓋公章前,謝某龍已明確表示不認可該協議,因此協議應自始未生效,其也愿意退還已收到的701800元補償款。當事人質疑,協議生效的核心要件是雙方簽字蓋章,鄉相關部門在庭審后補蓋公章的行為,是否能溯及協議簽訂之時?在一方已明確表示不認可的情況下,補蓋公章的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加之當事人稱簽署時協議未填寫金額、無按手印確認、無蓋章痕跡,且疑似存在頁面置換情形,進一步對協議的真實有效性提出了合理質疑。
疑問三:補償金額是否公允,評估范圍是否存在缺失?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點。鄉相關部門依據評估報告,對案涉庫汊僅作出701800元的補償,且當事人表示,該報告中部分資產的評估價值嚴重失實,與國家相關規定標準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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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固定資產評估明細,當事人提供)
另一方面,當事人主張二人實際投入超1350萬元,且因退養相關事宜導致水庫幾十萬斤成魚死亡,疊加委托蘇州某牧樹農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認定魚塘、附著物、預期收益損失等合計20,001,027.79元,2023-2024年直接收入損失即達1038.408萬元。當事人提出,鄉相關部門委托的評估僅針對養殖設施,是否未涵蓋經營權轉讓費、前期投入、經營損失、成魚死亡損失、預期收益等關鍵部分?僅以70余萬元補償對標超1350萬元的實際投入,及后續各項損失,該補償金額是否顯失公平?而謝某龍本人文化水平較低,且在經營遭遇重大阻礙、產生巨額損失及負債的情況下簽署協議,是否屬于非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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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牧樹農公司評估報告,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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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當事人提供)
疑問四:評估報告是否有效,超期付款是否影響效力?
當事人表示,某信拓投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基準日為2023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1日,而鄉相關部門直至2025年4月28日才支付補償款,遠超有效期。當事人表示,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其具備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鄉相關部門超期付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在市場環境、資產狀況均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一份已過有效期的評估報告,是否還能作為補償的合法依據?
疑問五:實際投資人是否被認可,合法權益是否受保障?
黃某鋒作為案涉庫汊的主要投資人,投入資金688萬元,流動資金支出超600萬元,占股90%,且與謝某龍簽訂了合法的股權分配協議,還是謝某龍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但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未認可其實際投資人身份,相關投入與損失也未被納入案件審理范圍。當事人質疑,黃某鋒作為實際出資并參與經營的主體,其合法的財產權益是否應得到法律保障?在案件審理中,是否應充分考量實際投資人的訴求與損失?
疑問六:征收程序是否合規,后續承包是否存在問題?
當事人反映,在某富庫汊退養征收過程中,鄉相關部門未公示補償標準、征收程序等關鍵信息,其作為經營方,始終未能獲取完整、公開的征收相關資料。同時,當事人表示,在庫汊退養工作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鄉相關部門已將該水庫另行承包給他人。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在征收過程中,是否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保障經營方的知情權?在原承包關系未依法解除、退養工作未完成的情況下,將水庫另行承包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面對重重爭議,謝某龍、黃某鋒在民事再審申請書中,提出了多項合理訴求,核心是希望法院能依法查清案件事實,維護其合法的財產權益。
其一,請求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要求澗田鄉相關部門按實際損失重新核算補償金額,補償范圍應涵蓋資產投入、經營權損失、2023-2024年實際收入損失、預期收益損失等全部損失,彌補其因庫汊退養產生的經濟損失。
其二,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黃某鋒的實際投資人身份,將其投入與損失納入案件審理范圍,保障其作為主要投資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其三,要求對某富庫汊退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相關部門應公示退養補償標準、征收流程等關鍵信息,保障經營方的知情權與參與權。
據了解,黃某鋒因該水庫項目投資,產生的貸款及借款累計超700萬元,其中部分借款相關糾紛已涉訴且敗訴。如今黃某鋒因生活陷入困頓妻離子散,且無力支付撫養費,后續基本生活保障成了難題。謝某龍也背負了超130萬元的債務,二人不僅面臨征信受損的問題,還承受著巨大的債務壓力,生活處境岌岌可危。庫汊若被清退,二人在多重壓力之下恐被逼迫到絕境將用生命捍衛自己權利。目前,二人超1350萬元的實際投入以及后續產生的經營損失均未得到合理彌補,已然陷入經營與生活的雙重困境。當事人表示,其并非不愿配合庫汊退養整治相關工作,只是希望在政策落地執行的過程中,能夠兼顧經營方的合法權益,讓補償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匹配,同時讓協議簽訂、征收推進的各項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在情理與法理層面都能實現公平公正。
目前,當事人已經準備提交再審申請,這起700畝庫汊退養糾紛的后續進展,也備受社會關注。我們也期待,法院能依法公正審理此案,妥善化解雙方矛盾,既保障政策的順利執行,也維護經營方的合法權益,給出一份經得起法律與事實檢驗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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