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政策背景
海南自貿港將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封關運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5年7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 號)、《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25〕13號),對海南自貿港封關后落實“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的監管體系提供了核心指南。
海關總署先后發布2025年第159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2025年第172號公告(《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2025年第173號公告(《關于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的公告》)、署稅函字〔2025〕81 號文(《海關總署關于執行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 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有關要求的通知》),與前述聯合公告、海南省政府關于享惠主體認定等的具體規定一起形成政策閉環,通過明確海關監管細則,確保“零關稅” 貨物、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等重點領域稅收政策落地。
二、海南自貿港封關后“零關稅”貨物征稅、監管政策核心內容
(一)稅收政策分類管理
1.“一線” 進口稅收政策
零關稅政策:在海南自貿港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事業單位及符合特定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享惠主體”),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 “零關稅”)。《進口征稅商品清單》詳見財關稅〔2025〕13號。
保稅政策:按現行保稅監管政策執行,例如用于保稅維修的航空器零部件可暫免進口稅收。
2.“二線” 出島稅收政策
零關稅貨物補繳機制:“零關稅” 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 “二線” 進入內地,需按進口料件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一線進口時已補繳對應稅款的除外。
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貨物,加工增值比例≥30% 的,經 “二線” 進入內地免征關稅,計算公式為:〔(貨物內銷價格-∑進口料件價格-∑境內采購料件價格)/(∑進口料件價格+∑境內采購料件價格)〕×100%≧30%。其中,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價值可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
3.島內流通稅收政策
享惠主體間流通:“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時,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非享惠主體流通:“零關稅” 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非享惠主體或個人時,需由享惠主體按進口料件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4.四類措施和出口稅收政策
四類措施銜接: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的“零關稅” 貨物,需同步執行相關措施。例如對美加征關稅商品需在一線進口時就繳納對美加征關稅,或在島內流轉至非享惠主體或個人,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等時,同步補繳對美加征關稅。
加工制成品涉及四類措施政策:經“一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本身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需在按加工制成品實際報驗狀態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同時執行四類措施。
出口關稅政策:“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一線”出口的,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5.計稅價格、稅率和匯率規定
稅率與匯率:“零關稅” 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補稅時適用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和計征匯率,不征收緩稅利息。
協定稅率適用:符合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定的,可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
計稅價格相關規定詳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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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監管規則
1.電子賬冊管理
對“零關稅” 貨物、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實行電子賬冊全程跟蹤,企業需在貨物進口、加工、內銷等環節及時更新賬冊數據,海關通過系統自動校驗貨物的進、出、轉、存、耗用及流向等與申報信息的一致性。
2.加工增值免關稅事前備案
企業首次申請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需向海南省商務廳提交加工工藝、料件及成品等信息,經海口海關評估后通過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備案。
加工增值比例計算中,進口料件價格以CIF 價為準,境內采購料件價格需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證明,海南自產貨物需提供省級商務部門認定文件。
3.集中申報模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分批出島、集中申報”,先辦理貨物 “二線” 出島手續,再在一個月內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該模式適用于高頻次、低貨值的貨物運輸,例如生鮮農產品等。
集中申報企業需提供海關認可的擔保(如保證金、銀行保函等),并滿足一定的管理級別要求(B類及以上)。
4.特殊貨物監管年限與用途限制
“零關稅”貨物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不實行年報管理,海關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但部分特殊貨物存在海關監管年限,監管年限內移作他用、轉讓等需補繳稅款(即表1中的監管年限內貨物),年限屆滿自動解除監管,具體涉及貨物、年限、非稅收類監管條件等詳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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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合規注意事項
(一)目錄外≠ 自動零關稅
進口《進口征稅商品清單》目錄外商品不能自動獲得“零關稅”。企業需先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瓊府〔2025〕40號)、《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瓊府〔2025〕9號)等相關規定自主申報并獲得“享惠主體”資格,在單一窗口對應模塊進行備案后,再向海關申報,才能享受“零關稅”。
未事前申報資格、取得官方認定并備案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一般貿易貨物進行征稅。
享惠主體可自主放棄“零關稅”,此后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8位稅則號列相同)“零關稅”。
(二)海關放行≠可自由處置
進口“零關稅”貨物在經“一線”申報海關放行后,不能像普通貨物一樣由貨主進行自由處置,需接受海口海關進行的全流程監管。有監管年限要求的貨物,海關將在監管年限內及其后的3年進行稽查,沒有監管年限的貨物,海關可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
“零關稅”貨物及其制成品“二線出區”進入內地的,需接受物流“在途監管”,運輸工具須安裝海關認可的GPS 與電子關鎖,途中偏離規劃路線的系統將自動報警。
“零關稅”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后,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
(三)島內轉讓≠島內銷售給終端消費者
進口“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島內只要發生貨物物權流轉,如轉讓給其他非終端消費者的享惠主體,便需要按規定向海關申報,如受讓方為非享惠主體或個人,還需同步辦理補繳稅款手續。
轉讓申報單須關聯原始“零關稅”進口報關單編號。未申報便轉讓或是先發貨后申報、補稅的,可能被海關認定為“擅自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個人購買“零關稅”貨物用于再銷售的,因個人不具備享惠主體資格,一律需補稅。
(四)電子賬冊管理≠存在即可
享惠主體設立海關電子賬冊后,在貨物確定最終用途或是最終銷售前,中途出現貨物的進、出、轉、存和耗用等,均需及時更新賬冊對應信息,以應對海關的監管、核查。
只更新最終數據,造成監管數據缺失、“零關稅“貨物脫離監管等的,將面臨企業信用等級下降、失去享惠主體資格等后果,構成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海關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走私刑事犯罪的,還可能面臨刑罰。
四、企業合規建議
(一)及時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享惠主體資格是進口貨物獲得“零關稅”的前提條件,建議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單一窗口”相關功能模塊填寫《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資格申報表》進行申報,簽署《申報承諾書》并提供瓊府〔2025〕40號等文件規定的資料。
享惠主體發生聯系人信息變更等情況的,需及時通過“單一窗口”更正相關信息。
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注意留存正本材料、申報記錄等,以便在對主管部門的審核認定結果有異議時,進行申訴。
(二)建立并動態管理“零關稅貨物臺賬”
建立“零關稅貨物臺賬”:包含進口、領用、轉讓、出區、出口等記錄。建議臺賬保存期限:有具體監管年限的自貨物保存至貨物解除監管之日起3 年,無具體監管年限的貨物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至少3年。對有使用范圍、時限等要求的貨物,如船舶、車輛等,設置使用臺賬,預警、防范超范圍使用。
動態管理臺賬:“零關稅”貨物發生使用情況變更、加工、轉讓等情況時,及時更新臺賬并與海關電子賬冊對接,防范因數據更新不及時導致的貨物監管數據差異。
同時需注意在倉儲、物流、領用等環節,區分“零關稅”貨物與非“零關稅”貨物,防范發生料件串換、混同等可能導致海關電子賬冊無法核銷的情況。
(三)強化稅收籌劃意識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時存在不同的稅收政策,建議企業強化稅收籌劃意識,根據不同的貨物特點區別開展業務。
如在開展加工增值業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經認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作為原材料,以提高加工增值比例;對“零關稅”貨物本身不涉及四類措施,但其加工制成品涉及四類措施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再出口,避免“二線”內銷,以降低稅收成本等。
(四)善用信用管理、主動披露等政策
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對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進行信用管理,對部分特殊企業,海南省還規定了專門的信用管理辦法,如《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車輛和船舶享惠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瓊交運輸〔2024〕317號)等。高信用企業將獲得低查驗率、低稽查、核查頻次、海關免擔保、企業協調員等便利措施,低信用企業將面臨高查驗率、全額擔保、失去享惠主體資格等嚴格管理措施。
建議企業善用信用管理政策,根據海關和海南省信用管理相關認定標準和程序,申請企業信用資質認定,充分享受信用管理紅利。
同時,強化內部管理,定期開展自查,如發現違規事項,主動改正并向海關披露差錯,申請海關依據《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給予減輕或不予處罰。
五、總結
海南自貿港封關運行后,“零關稅”商品將覆蓋6600個8位稅目(約占總稅目的74%),將顯著降低制造業、物流業等進口成本,享惠主體間的免稅流通亦能大幅促進上下游協作(如保稅維修+加工增值等),但前述政策均有適用限制條件,企業需提前熟悉相關政策,合規經營,避免因不符合享惠前置條件而增加稅收成本或是因未及時更新信息等被取消享惠資格、受到聯合懲戒等,同時善用信用管理、主動披露等政策,根據不同情形進行稅收籌劃,充分享受海南自貿港政策紅利。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廖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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