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作為國防工業與現代科技的關鍵材料,被廣泛應用于軍工、電子設備、新能源裝置等領域,是世界各國競相角逐的重要戰略資源。我國作為這類資源的主要生產和出口大國,對其出口實施管制政策已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之舉。
為幫助進出口企業、相關從業者了解我國對稀土出口的管制政策,本文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帶領大家梳理稀土出口過程中常見的疑難問題,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
一、什么是稀土?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稀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稀土是指鑭、鈰、鐠、釹、钷、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釔等元素的總稱。
二、我國對稀土出口采取過了哪些管理政策?
我國對稀土出口的管理政策,依據不同時期的監管需求與法律依據,主要分為配額許可、一般出口許可、管制許可三類,政策演進具有明確的時間節點與法律支撐:
配額管理階段(2015年1月1日之前):為保護稀缺資源、維護生態環境與產業秩序,我國在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97號實施之前,對稀土出口主要實施配額管理制度。例如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有關事項的通知列明1999年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中便有稀土,指明稀土為配額管理商品。
此外,在1999年2月1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下達1999年稀土產品出口配額的通知》更是對當年稀土產品出口配額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如對哪些稀土產品實施出口配額、哪些公司具有出口資質以及其對應的出口配額數量是多少均予以明確。
一般出口許可階段(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日):2015年1月1日,隨著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97號正式生效,我國取消稀土出口配額管理,轉為實行一般出口許可制度。
根據該公告及配套規定,稀土被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范圍,企業可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無需提供配額批文,報關口岸亦有明確限定,實現了從“總量配額”到“憑證出口”的監管模式轉變。(注意:這里的證是一般出口許可證,并非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管制許可階段(2025年4月4日起):隨著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生效,我國在一般出口許可基礎上,進一步對部分中重稀土出口實行管制許可制度,即出口經營者若出口該公告所列明的中重稀土物項,需要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實施,針對特定中重稀土物項設定專項管制要求,屬于對稀土出口的精準化、差異化監管舉措,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綜上,我國稀土出口管理政策的調整,始終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既體現了對資源保護與產業安全的統籌,也符合不同時期國家戰略與國際義務的履行需求,政策邏輯與法律依據一脈相承。
三、我國對部分中重稀土實施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國對部分中重稀土實施出口管制的目的,在核心法律法規及專項公告中具有明確且一致的表述。無論是法律層級的《出口管制法》,還是行政法規層級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均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列為實施相關管制措施的核心宗旨;同時,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亦明確載明,其依據《出口管制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相關條款,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中重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目的同樣聚焦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四、哪些中重稀土的出口受出口管制要求,需要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我國自2025年4月4日起,對釤、釓、鋱、鏑、镥、鈧、釔7種中重稀土金屬及其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氧化物、化合物和混合物實施了出口管制。出口經營者擬出口的稀土屬于該公告列明的物項,依照《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出口時需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予以放行。
五、所有的稀土靶材都在出口管制范圍內嗎?
并非如此。若稀土制成的靶材出口受到管制,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作出明確規定,如將其列入管制清單或發布臨時管制的公告。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其對七種中重稀土(釤、釓、鋱、鏑、镥、鈧、釔)的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且每項都有“靶”或“靶材”。例如該公告第一項列明“含釤的靶材(參考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22、8486909110):a.釤靶; b.釤鈷合金靶; c.釤鐵合金靶。”、第二項列明“含釓的靶材(參考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22、8486909110):a. 釓靶;b. 釓鐵合金靶;c. 釓鈷合金靶。”等。
因此,判斷擬出口的稀土靶材是否列入出口管制范圍,其依據是管制清單和臨時管制公告,以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公告的具體規定為準。
六、出口經營者如何判斷擬出口的稀土物項是否受管制?
出口經營者在出口之前,首先可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自主查詢擬出口貨物是否納入該公告所列的管制物項范圍,完成初步判斷。若仍無法確定,可依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向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門——商務部提出咨詢,最終以商務部的答復意見為準。具體咨詢途徑為:出口經營者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提交出口業務咨詢申請,需在申請材料中說明擬出口物項的具體技術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判定其管制屬性的原因等關鍵信息,待商務部出具最終答復后再開展后續的出口活動。
七、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中相關合金、靶材中稀土成分有無具體要求?
根據商務部網站2025年4月21日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四(稀土)》,對于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項,管制范圍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時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以下列產品為例:
①規格為“釓12%,鎂70%,鎳6%,釹4%,鋅3%,其余為鋁、錳、鐵成分組成的合金”的“鎂合金”,屬于管制物項“釓鎂合金”范圍;
②規格為“鋁70%~90%,鎂1%,鈧1%”的“鋁合金粉”,屬于管制物項“鈧鋁合金”范圍;
③規格為“鎳55%,釤37%,鑭4%,鎂0.22%”的“鎳合金粉”,屬于管制物項“釤鎳合金”范圍;
④規格為“鋁98%,鈧2%”的“鋁合金濺射靶材”和規格為“氮化鋁60%,氮化鈧40%”的“氮化鋁鈧靶材”,均屬于管制物項“鈧靶”范圍。
八、如何理解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中“混合物”的概念?
根據商務部網站2025年4月21日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四(稀土)》,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中“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項的簡單物理混合,沒有固定的化學式、組成和性質,各種成分之間沒有發生化學反應且保持其原來性質,以下列產品為例:
①規格為“純水50%,碳酸鋇30%,氧化釔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計8%”的“漿料(溶液)”,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②規格為“二氧化硅58%,氯化鈣18%,氧化鋁8%,氧化鏑0.15%”的“礦物土干燥劑”,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鏑的混合物”范圍;
③規格為“水90%,氧化鋯5%,氧化釔0.5%”的“催化劑原料”,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九、如何界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中“永磁材料”管制范圍?
根據商務部網站2025年4月21日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四(稀土)》,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中,由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經進一步簡單加工形成的初級加工產品,如片、瓦、環以及相關磁組件,屬于管制范圍,可能涉及磁鋼、磁環、磁石等多種名稱;進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電子元器件(如電機)或電子產品(如揚聲器、耳機等),不屬于管制范圍。
此外,熒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車用觸媒”)、晶體材料(如“硅酸镥釔光學晶體”)、陶瓷材料(如“釔鋯合金”“全磁義齒用氧化鋯瓷塊”“陶瓷增白劑”“熱噴涂粉末”“釔穩定氧化鋯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同時含有釔、鋯元素的物項相關指標若符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1C234等項下所管制物項指標,應按相關兩用物項要求管理。“釓布醇-水合物”“釓特酸葡胺”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
十、出口經營者在向海關申報時未提交出口許可證,經鑒定,其擬出口的稀土屬于兩用物項,此時成功“補辦”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是否還構成“未經許可出口”?
構成。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一條,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兩用物項時,應當交驗由商務部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同時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出口兩用物項應當在海關申報時提交許可證件。
因此,對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貨物,出口經營者在海關申報時未取得對該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件,均構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未經許可出口”。出口經營者不得在報關后“補辦”許可證件;在報關前提出出口許可申請,報關后取得對該特定批次的貨物出口許可證件的,不影響“未經許可出口”的性質。
十一、擬出口的稀土向商務部提出咨詢后,得到不屬于管制物項的答復,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根據商務部網站2025年4月8日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等問題)》,若出口經營者無法判斷擬出口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商務部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協助判斷有關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并作出答復。有關答復僅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供的書面材料作出,不是對實際擬出口物項“無需辦理許可證件”的認定。出口經營者在實際出口時,應當根據實際出口情況判斷是否應申請出口許可。
因此,出口經營者得到商務部“被咨詢物項不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或臨時管制物項”的答復后,仍需在實際出口貨物前履行識別的義務,在海關申報時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應取得出口許可的兩用物項,故意以答復函代替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通關的,屬于未經許可出口,將依法依規嚴厲處罰。
十二、若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或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出口經營者有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同時,《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此前因違法出口管制物項被處罰,還能繼續從事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活動嗎?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將出口經營者違反《出口管制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十四、因出口中重稀土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后續一定會被逮捕嗎?
實踐中,因涉嫌走私被拘留,后續并非必然被逮捕。檢察院在作出是否逮捕決定之前,需要綜合考慮該涉案人員是否符合逮捕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十五、走私中重稀土可能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我國自2025年4月4日起,對釤、釓、鋱、鏑、镥、鈧、釔7種中重稀土金屬及其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氧化物、化合物和混合物實施了出口管制。這也意味著走私該公告規定的中重稀土屬于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需根據走私行為的具體方式、涉案貨值金額、行為人主觀故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主要分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兩類:
(一)行政處罰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二)刑事處罰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若走私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依法需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將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個人犯罪:情節一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量刑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盧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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