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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理念的構建者和破冰者,格韜楊紅偉律師近年來深耕金融犯罪領域,聚力篤行,進行體系化研究和實踐,將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理念運用于金融犯罪領域,深入研究金融底層邏輯與刑法規制間的內在聯系,厘清特定金融犯罪構成相關要素的本質內涵,提出了更符合金融犯罪構罪與出罪的系列新觀點,促使諸多金融犯罪案件實現成功辯護。在某全國性銀行某支行整體涉案近百億,理財交易回執涉案三十多億案件中,方某某(化姓化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經楊紅偉律師進行精細化辯護,成功為方某某去掉該兩個金融票證犯罪。
◆ 禍起蕭墻:一張不能兌付的理財交易回執牽扯出的百億詐騙大案
某全國性商業銀行某市支行行長張某某(化姓化名) 熱衷于炒股,自己組建了一支團隊挪用本行存管的征地補償專項資金用于投資證券,幾年下來竟然虧空三千多萬,為了彌補虧空,認識了社會人員史某某,張某某與史某某一拍即合,決定批量化私刻公章、批量化偽造證照合同、批量化偽造虛假貼現票據,再將本行的虛假貼現票據轉貼現給國內其他銀行以套取資金,然后用套取到的資金發行商業承兌匯票,由于商業承兌匯票資金不能回款,為了填補該幾十億資金支付缺口,張某某又突發奇想,以票據為底層資產發行同業理財。某城市農商行購買該理財產品30億,但張某某指使柜臺員工使用偽造的理財交易回執,導致該30億理財資金根本就沒有進入該行理財資金專門監管賬戶,最早到期的一張理財交易回執到期后,郵儲銀行不能兌付,導致案發,整體涉及金額過百億。原銀保監會對涉案12家銀行總計罰沒近3億元。
◆ 逆境而上:全案發回重審
本案由某中院一審認定方某某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張某某、方某某等被告提出上訴,某省高院二審進行書面審查,在審查結束階段,楊紅偉作為方某某的辯護律師緊急介入,通過電話記錄形式提交了辯護意見。
楊紅偉律師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五大票證形式之一,方某某不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由于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全案被某高院發回重審。
◆ 錯誤舉動:當事人給案件增加不必要的難度
本案中讓方某某及其家屬最為不解和覺得極為不公平的地方在于,當時在柜臺上出具的虛假理財交易回執,三個員工都參與了,為什么只抓了他一個。在一審辯護完全失敗的情況下,原辯護律師答應的無罪沒有實現,原辯護律師讓方某某對某中級人民檢察院向巡視組進行了控告反映,但綜合分析該措施,確實屬于情緒而非理性的舉動。第一,從能否將自己脫罪上而言,沒有意義,因為把其他人拉進來并不能證明自己無罪,只是牽涉的人更多而已。第二,另外兩個柜臺員工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予以追訴是在偵查階段就未追訴,負首要責任的是偵查機關而不是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只是未盡到審查義務的監督責任,屬于次要責任。第三,向巡視組控告檢察院會給公訴機關帶來負面影響,會將矛盾擴大化,使局面變得復雜,導致公訴機關失去法律理性進行強制壓服,最終使自己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因此,不是遇到問題就盲目控告反映,要以系統和辯證思維做出決定。
果不其然,在發回重審后,方XX的罪名被公訴機關由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變更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繼續予以追訴。
◆ 精細辯護:反復研究,尋求法律突破,厘清“結算憑證”與“投資憑證”的本質區別
楊紅偉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金融基礎知識,經過數十次查閱大量資料和審慎研究,以類型化研究分析方法,對金融憑證在性質、類別、形式上進行區分,明確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偽造、變造金融憑證所要求的“銀行結算”憑證,而是一種“投資憑證”,銀行結算憑證與投資憑證在性質、功能、形式上存在根本性區別,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偽造理財交易回執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方某某不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 精細辯護:仔細查找,尋求證據突破,為法律觀點提供事實依據和支撐
楊紅偉律師為證明其研究觀點的正確性,必須找到事實依據進行證明和支撐。但翻閱整個案卷,只有理財交易回執的復印件,而且只有正面沒有背面,背面是什么內容,無從知悉。該種理財交易回執制作較早,無法找到原件,楊紅偉律師通過網絡查詢,終于找到了一份同時期郵儲銀行理財交易回執背面的照片。該行同時期理財交易回執背面明確注明:“本回執只作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各項理財業務的證明;不作為收款憑證和基金持有憑證,無抵押、質押或流通價值。”
◆ 精細辯護:精心準備,尋求庭審突破,庭審發問復盤無罪關鍵情節
在發回重審后的一審開庭中,楊紅偉律師以案件關鍵事實發生的時間為序,緊扣方某某無罪的主旨,精心準備發問內容,以流線邏輯呈現相關事實,清晰說明了方某某在本罪中的無辜,特別是從正反兩方面說明了方某某在主觀上并不知情,以增強合議庭的內心確信。
◆反思展望:金融犯罪辯護存在多重前提,對律師有著更多特殊要求
楊紅偉律師指出,金融犯罪辯護,作為刑事辯護領域的一個特殊領域,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和專業性。
首先,需要辯護律師對金融犯罪構成中涉及的犯罪對象、手段、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進行厘清,這涉及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構成此罪還是構成彼罪的問題。
其次,要對金融交易的基本模式和底層邏輯要有基本的認識,以確定一個金融行為在形式上是否構成犯罪。
再次,要對金融交易的正當性進行深刻理解,以確定一個金融行為在實質上是否構成犯罪。
最后,要根據時代的變化,理解金融犯罪主要規制的法益和次要規制的法益,如安全法益與秩序法益的問題,金融安全法益與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較,金融安全是根本、優先、終極保護的法益,具有可恢復性。金融秩序屬于必要、次位、初級保護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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