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2025年修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04號),該公告于2025年11月1日施行。此次修訂是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建設新階段,本文將針對此次修訂的內容進行逐條解讀。
- 第二條
- 海關對離島旅客在海南省離島免稅商店(含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品,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并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以及通過郵寄送達、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擔保即提、即購即提等方式提貨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解讀】本條明確了離島免稅可適用的購物模式的擴展,是本次修訂的核心亮點之一。與原辦法相比,新規在“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的基礎上,將“郵寄送達”“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擔保即提”“即購即提”等提貨方式納入離島免稅購物監管范圍。
- 第三條
-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海南省機場、火車站和港口碼頭前往內地或境外的隔離區(以下簡稱隔離區)設立提貨點,并報經海關批準。
【解讀】本條在原有“前往內地的隔離區”基礎上,新增了“境外”隔離區的設置要求。通過設立境外隔離區提貨點,將搭乘離島航班、船舶前往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旅客正式納入政策適用范圍,使國際旅客得以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進一步擴大了離島免稅政策的受益群體。
- 第七條
- 離島旅客每人每年免稅購物額度、免稅商品種類、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提貨方式等,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相關規定執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解讀】本條規定免稅購物額度、商品種類、數量限制及提貨方式等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通過公告形式確定,如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關于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中新增了免稅商品品類,目前離島免稅商品共47類,以及規定了離島旅客每年10萬元人民幣免稅購物額度等等。而離島免稅商店必須按照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銷售免稅品。本條款中所增加的“提貨方式”同時也是第二條修訂相呼應,使制度內部邏輯更自洽,指導性更強。
- 第十條
- 離島旅客可以通過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辦理稅款繳納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盡快向海關集中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最長不超過10天),并于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之日起5天內向指定銀行(國庫)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出稅款數額。
-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解讀】本條內容主要是辦理稅款繳納手續的相關規定,其中將原辦法中“每10天向海關集中辦理一次稅款繳納手續”改為盡快辦理(最長不超過10天),既給予離島免稅店根據自身業務量靈活安排的自主性,又通過設置最長時限防止拖延繳納稅款。
- 第十四條
- 離島旅客提貨后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離島旅客可以委托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 離島旅客提貨后需要換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確保退回免稅品與更換免稅品的品名、貨號、規格型號等完全一致,經海關核準后交付離島旅客。
【解讀】
與修訂前相比,本條對退換貨流程作出了重要調整。在退貨流程上,由原先的“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修改為“離島旅客可以委托離島免稅商店”,明確了免稅商店在退稅流程中的主體責任,簡化離島旅客操作。
關于換貨的流程未作改動,明確規定必須確保退回與更換免稅品在“品名、貨號、規格型號等完全一致”,維持了對換貨環節的嚴格管控,防范通過換貨方式進行套貨的風險。
- 第五條
- 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進出境證件,以及海關規定的所搭乘離島運輸工具等相關信息。
- 第十二條
- 在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或在離島免稅網上窗口購買了免稅品的旅客進入隔離區后,應當在提貨點辦理所購免稅品的提取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驗憑離島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或進出境證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等無誤后交付免稅品。
- 離島旅客在隔離區離島免稅商店購買后即可提取所購免稅品。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 離島旅客,是指年滿18周歲,搭乘運輸工具離開海南本島的國內外旅客。
- 身份證件或進出境證件,是指境內旅客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外國旅客護照。
- 運輸工具,是指經海南設立離島免稅海關監管機構的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離開海南本島的飛機、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合并解讀】“旅行證件”一詞在日常使用中范圍較寬泛,可能存在解釋上的模糊空間。本次修訂為提升嚴謹性,對全文中用于指代旅客身份證明文件的術語進行了系統性的統一,將舊版辦法中的“旅行證件”統一調整并規范為“進出境證件”,或者對身份證明文件進行了補充,如第十二條。
第五條和第十二條明確離島旅客在購買和提貨環節須主動提供或接受核驗的是“有效身份證件或進出境證件”。
第十七條相應地將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身份證件或進出境證件”列為違規情形。而第十九條放在附則一章,主要是解釋本辦法的相關用語含義,對“進出境證件”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界定,明確其包括: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3.外國旅客護照。
結語
本次修訂通過拓展離島免稅適用模式范圍、優化操作流程、統一規范用語等,完善了離島免稅監管體系,使之更加適應全島封關運作需求,既提升旅客購物便利性,又強化海關監管效能,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陳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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