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當事人申報進口噴射閥10個,申報商品編碼8481804090,申報總價人民幣5000元。經查,上述貨物的實際總價為人民幣28500元,實際商品編碼應為8419899090。當事人在明知實際購買價格為人民幣28500元的情況下,采用偽報價格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走私。經計核,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706.45元。
海關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走私進境貨物,因部分貨物不便沒收,決定沒收走私進境的7個噴射閥,并向當事人追繳不便沒收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868.85元;2、并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2700元。
二、海關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1、《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九條 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
2、《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二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三)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四)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海關執法的;
(五)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
(六)依據《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拒不退運的;
2.違法輸入境內的固體廢物數量達到二百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二十噸以上的;
3.固體廢物已輸入境內并造成環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構成偷逃稅款的走私行為但未達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雖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可以并處罰款,但罰款屬于選擇項,海關實際處罰時,如果沒收了走私貨物、物品,一般不再并處罰款,但本案適用從重行政處罰,因此并處罰款。《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條詳細列舉了應從重處罰的六種情形,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三、海關對于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申報要素的申報規定
根據《關稅法》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根據以上規定,體現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與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相關的申報要素包括運費、保費、雜費、商品單價、商品總價、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等。
雜費即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關稅法》相關規定應計入計稅價格或應從計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關稅法》第二十五條所述由買方負擔的貨物包裝材料費用、買方必須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若存在《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確定計稅價格辦法》)第十六條所述情形之一,則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但存在特殊關系,并不必然影響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對此,《確定計稅價格辦法》第十七條列明了三種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的情形,如成交價格與同時或大約同時賣方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相近。
根據《海關法》,以上要素均應如實申報,漏報、少報、多報、偽報、瞞報均有可能影響計稅價格,進而影響應納稅額的確認。
低報價格首先是一種客觀事實,外在表現為申報價格(在報關單上一般體現為申報單價和申報總價)比實際成交價格低,但低報價格可能由多種原因造成,不一定都構成走私,應注意甄別。當事人價格報低了純屬筆誤和失誤的,多數情況下改單補稅(退稅)即可,此時不作為違法行為處理;在認定低報價格構成違法的情況下,則應注意區分價格申報不實和低報價格走私兩種情形。
三、如何區分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和低報價格走私?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可能構成走私行為,也有可能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區分的標準在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即采用排除法,排除了走私行為,即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基于此,區分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與低報價格走私,首先應該界定低報價格這一客觀事實是否構成走私行為。低報價格是涉稅走私的一種形式,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在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構成走私首先應該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在低報價格涉稅走私的情形下,通常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偽報、瞞報的方式,將高價格貨物申報為低價格貨物,故意欺騙海關,進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其次應該造成一定的結果,低報價格涉稅走私表現為造成了偷逃應納稅款的結果。若不滿足以上走私構成要件,則不應認定為低報價格走私。
從蘭迪海關與財稅律師團隊辦理的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來看,低報價格走私通常表現為如下幾種行為方式:
一是行為人制造真假兩套單證資料,如真假兩套合同、發票,假資料用于向海關申報使用,真資料用于真實交易使用。
二是買賣雙方存在《確定計稅價格辦法》第十六條所說的特殊關系。按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進口報關時應向海關申報特殊關系,并填報價格影響確認,若未申報特殊關系,且進口商意圖通過其境外公司操縱成交價格,以低價與境內買家簽訂買賣合同,進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則涉嫌走私。若僅僅是未申報特殊關系,則不可能構成走私行為,僅構成一般違規行為。
三是三角關系,表現為賣家在境外采購貨物后,委托一家有進出口權的企業作為境內名義買家,由名義買家以進口商的身份辦理報關手續,貨物進境后再交給境內實際買家,境內實際買家一般為境外賣家的關聯公司。此時一般會出現2個價格,一是境外賣家在境外采購貨物的交易價格,二是境外賣家與境內名義買家簽訂的合同價格,并以第二個價格作為進口報關價格,通常情況下前者的價格會高于后者的價格。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此種情形認定為偽報,構成低報價格走私,認為行為人應以境外賣家的采購價格作為實際成交價格進行申報,此時,境外賣家的采購單證往往成交走私證據和計核偷逃稅款關鍵的一環。
四、結語
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需嚴格遵循《關稅法》《海關法》相關規定,如實申報成交價格、運費、特殊關系等計稅價格核心要素,規范單證管理,避免因虛假申報、單證造假陷入法律風險。海關執法也需精準把握裁量尺度,區分走私與違規的邊界,兼顧打擊違法與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推動進出口貿易的合規有序發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李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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