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施工的安全底線與責任邊界,從來都是牽動人心的民生議題。一場看似普通的屋頂換瓦工程,卻因意外墜落事故引發了關于責任劃分的激烈爭議——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的這起案例,不僅揭開了農村小型施工隊資質缺失、安全意識淡薄的現實困境,更讓房主選任義務、合伙人風險分擔等法律問題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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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6年1月29日的報道稱,2024年7月30日,衡陽縣村民屈某甲計劃更換自家自建房屋頂的瓦片,他選擇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將這項工程交給了同村的屈某乙。隨后,屈某乙召集了屈某丙、屈某丁與屈某戊三人一同參與施工,四人約定工程完工后平分勞動報酬,共同承擔施工中的各項事宜。施工于8月2日正式啟動,屈某乙等三人率先進場作業,屈某丙則在次日加入。施工過程中,房主屈某甲臨時提出了更換房屋桁條和方條的額外要求,施工隊也按要求完成了該項工作。
然而誰也沒有想到,意外在8月5日悄然發生:當天,屈某戊在屋頂鏟除瓦面殘留的灰渣時,不慎失足墜落,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屈某甲向死者親屬支付了10萬元,屈某乙也墊付了1萬元,但雙方就剩余賠償款項未能達成一致。最終,屈某戊的親屬將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一并訴至衡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四人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7萬余元。
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集中在三個關鍵問題上。首先是事故發生的時間節點:房主屈某甲辯稱,自己與施工隊之間并非雇傭關系,而是承攬合同關系,屈某戊的死亡發生在換瓦工程完工之后,屬于雙方約定之外的另行施工,與原工程無關,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即便相關,農村房屋換瓦無需高空作業資質,自己作為房主也不應擔責。被告屈某丁也佐證,屈某戊是在工程完工后打赤腳上屋頂打滑摔傷,與自己毫無關聯。其次是屈某戊事發時的狀態,四名被告均主張其未穿鞋作業,并提交了屋頂上的拖鞋照片及談話錄音作為證據。最后則是各方責任的劃分:房主是否因選任無資質施工隊存在過錯?合伙人之間是否需要共擔風險?
針對這些爭議,衡陽縣人民法院經過細致審理作出了明確認定。關于事故發生時間,法院認為,屈某戊鏟除瓦面灰渣的行為雖不影響工程核心質量,但關乎房屋外觀整潔,應視為主體工程的附隨內容,且該行為與換瓦完工時間間隔極短,屬于工程的自然延續,因此認定事故發生于施工過程中,而非被告所稱的完工后。對于“打赤腳”的主張,法院指出,被告提交的拖鞋照片無法證實拍攝于事發當時,與案件缺乏直接關聯性;談話錄音中關于腳部沾有水泥的表述,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施工時即便穿鞋也可能出現該情況,不能直接推定屈某戊事發時未穿鞋,故對這一主張不予采信。
在法律關系與責任劃分上,法院進一步明確:屈某甲以包工包料方式將工程交由四人完成,四人自行提供工具、技術和勞力,報酬平分且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屈某甲與四人之間構成承攬合同關系,而屈某乙等四人內部則屬于合伙合同關系。案涉房屋為兩層半結構,高度約八九米,根據相關規定,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的作業屬于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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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甲作為定作人,未核實施工人員是否具備高空作業資質,未盡到謹慎選任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酌定承擔20%的賠償責任;屈某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高空施工存在危險,卻未采取佩戴安全繩等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基本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80%的主要責任;同時,屈某戊是在執行合伙事務時遭受人身損害,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作為合伙經營的受益人,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法院酌情判定三人各承擔4%的補償責任。
這起案例在網絡上引發了1100條理性評論,網友們圍繞農村施工現實、法律認定與責任劃分展開了熱烈討論。有網友結合農村實際情況提出疑問:“農村搭個瓦要去哪找有資質的人施工?那價格普通人掏得起嗎?”這條獲得7個點贊的評論,道出了許多人的心聲,下方跟帖也認同“農村小型修繕工程找持證人員不現實,資質要求與市場現狀存在脫節”。
關于房主責任,網友們觀點分歧明顯:一方認為“屈某乙包工包料實質上就是承包方,應負全責,屋主作為甲方無責”“房主已經把工程全包出去了,怎么還會有關系?除非房主存在故意指示不當的情況”;另一方則反駁“只要發生死亡事故,房主就有一定監管責任,就像大工地的監理既要管質量也要管安全,房主不能完全置身事外”。還有網友關注到責任比例和程序問題,疑惑“房主20%、死者80%、三個合伙人各4%,加起來超過100%了?法院是怎么核算的?”,也有網友提出“這種安全事故安委沒組織事故調查嗎?有事故調查報告的話,直接依據報告認定責任不是更清晰?”。此外,還有網友從社會服務層面反思:“就該案而言,社會責任更要跟上,城里可能有持證上崗的施工隊或公司接單,但鄉下沒有這種服務怎么辦?總不能讓農村房屋修繕一直處于無規可依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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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來看,這起案例的判決既堅守了法律原則,也兼顧了農村施工的現實語境。農村自建房修繕中,房主圖省事找熟人施工、施工隊缺乏資質和安全防護的情況普遍存在,這正是此類事故頻發的根源。法院的判決明確了房主的選任義務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但也應看到,農村小型施工的資質門檻與市場供給之間的矛盾亟待化解,相關部門可考慮簡化農村小型修繕工程的資質要求,或加強對農村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讓安全防護意識深入人心。無論是房主還是施工人員,都應摒棄僥幸心理,房主謹慎選任、加強監督,施工人員規范操作、做好防護,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護好生命安全底線,讓農村建房不再伴隨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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