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困境
作為一家銀行或工程公司的法務負責人,您是否正面臨這樣的高壓困境:公司對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下稱“開發商”)享有經過生效判決確認的巨額債權,并已成功申請法院查封了登記在該開發商名下的多套房產。正當您準備啟動拍賣程序以實現債權時,卻突然接連收到數份《執行異議裁定書》——多名案外人聲稱自己是這些查封房產的實際購買者,要求法院中止執行,解除查封。更讓您措手不及的是,法院初步審查后,似乎傾向于支持這些案外人的異議。
此刻,您的核心不利點清晰而尖銳:債權面臨“蒸發”風險。您查封的資產是經過產權登記的、在法律形式上清晰歸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本是債權實現的最可靠保障。但現在,一群“半路殺出”的購房人,憑借一紙買賣合同、一些付款憑證,就可能讓您的勝訴判決淪為“一紙空文”。您可能感到困惑與不公:為什么已經司法確認的債權,反而要讓位于一份未經公示的買賣關系?如果這些異議紛紛成立,公司的巨額債權將如何收回?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直接關系到公司的資產安全與經營穩定。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在此類糾紛中,一個典型的裁判結果可能是:“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這意味著您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暫時擱置,資產處置陷入停滯。法院作出此類裁定的核心邏輯,在于平衡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與案外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或生存權。
法院審查的焦點,完全集中于案外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排除執行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異議復議規定》),購房人主要可能依據兩條路徑提出異議:
路徑一(第二十八條):主張自己是一般不動產買受人,需同時滿足:(1)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3)已付全款或付部分款并愿將余款交法院執行;(4)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
路徑二(第二十九條):主張自己是商品房消費者,需同時滿足:(1)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無其他居住房屋;(3)已付價款超過合同總價50%。
對您(申請執行人)而言,法院的審查過程就是您的“失分點”可能被放大的過程:
證據采信傾向:法院會重點審查案外人提交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銀行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物業水電費繳納憑證等,以證明合同、占有和付款事實。只要這些證據在形式上完整,即使您對其真實性存疑,在異議審查階段法院也可能初步采信。
法律適用選擇:關鍵在于案外人選擇適用哪一條。第二十九條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更強(不要求實際占有、付款比例要求較低),但適用范圍嚴格限定于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實踐中,案外人往往會同時主張兩條路徑,而司法解釋明確,其可以選擇適用對其更有利的規定。
過錯認定邏輯:對于“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這一關鍵要件,法院會審查案外人是否積極催促過戶或未過戶有合理理由。如果案外人能證明曾多次催促開發商,而開發商拖延或房屋本身存在限制,法院極易認定其無過錯,從而將過戶不能的風險歸于開發商(即您的債務人),進而影響到您的債權實現。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提供解決方案)
面對購房人凌厲的執行異議攻勢,作為債權人的您絕非束手無策。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執行異議及后續可能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是法律賦予申請執行人的重要防御戰場。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金融機構及大型企業設計復雜執行案件的抗辯與債權實現策略。他指出,破解購房人執行異議的核心在于:精準狙擊其權利主張的法定構成要件,證明其權利不足以排除您的強制執行。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
事前的風險防范遠勝于事后的訴訟鏖戰。如果重新審視與開發商的信貸或業務合作,您可以:
強化貸前/交易前盡調:不僅審查開發商的資產負債,更應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詳細核查目標項目房產的預售備案、抵押、查封狀態。對于已售但未過戶的房屋,評估其潛在的執行異議風險。
優化擔保措施:在設定抵押權時,盡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未售或權屬清晰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在合同中可約定,開發商有義務及時披露房屋銷售情況,并承諾如因已售房產引發執行異議導致債權受償延遲,將承擔違約責任。
動態監控資產:在債權存續期間,定期復查抵押物或債務人主要資產的狀態,一旦發現異常銷售或轉移跡象,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搶在“合法占有”或“支付大部分款項”等事實形成之前進行查封。
3.2 訴訟應對: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辯?
當執行異議已經提出,您的抗辯應圍繞以下層面展開,旨在將案件推向需要全面審理的執行異議之訴,并在訴訟中徹底擊破對方主張:
1. 證據層面——釜底抽薪,質疑權利基礎
合同真實性存疑:仔細審查案外人提交的《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關注簽約時間是否在查封前、筆跡、印章是否一致、合同條款是否完整合理(如價款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對于疑似倒簽、偽造的合同,堅決提出異議,并可申請文書形成時間鑒定。
付款證據不充分:案外人常以收據、POS單或開發商出具的證明作為付款證據。您應要求其提供完整的銀行轉賬流水,以核實付款時間(是否在查封后)、付款主體(是否為案外人本人或其近親屬)、付款金額與合同是否吻合。僅憑開發商單方出具的收據,證明力較弱。
占有事實不真實:所謂“合法占有”不能僅憑幾張物業費發票認定。應調查其是否實際裝修、入住,水電燃氣消耗是否符合同期居住特征,是否與開發商存在關聯關系(如員工)而虛構占有。可申請法院現場調查或調取社區人口登記信息。
2. 法律與事實層面——精準定位,否定適用條件
阻擊第二十九條的適用(消費者身份):這是對抗抵押權等優先債權執行的關鍵。您需全力證明案外人不符合“消費者”身份。
證明非用于居住:若所購房屋為商鋪、寫字樓、酒店式公寓(非住宅性質),或面積巨大、明顯超出居住需求的別墅,可直接排除其適用。
證明名下有其他居住房屋:申請法院調查案外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當地(通常是設區的市或縣級市范圍)的房產登記信息。只要其家庭名下已有住宅,即不滿足“唯一居住用房”條件。
質疑付款比例:嚴格計算其已付款是否“超過合同總價50%”,對于以房抵債、借款抵扣等非典型支付方式,主張不應計入購房款。
阻擊第二十八條的適用(一般買受人):重點攻擊“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這一要件。
揭示其自身過錯:調查案外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例如,房屋具備過戶條件長達數年,其從未要求辦理;或因其自身購房資格、貸款審批問題導致無法過戶。
揭露房屋存在權利障礙:如果房屋在出售前已設定抵押或被查封(即使是輪候查封),案外人作為買受人負有審慎審查義務,其“購買”行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風險應自擔。
主張權利順位劣后:如果您是抵押權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應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等規定,強調擔保物權的優先性。同時指出,即便案外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的消費者條件,其權利也僅優先于抵押權,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又優先于抵押權,需厘清復雜的權利順位關系。
3. 程序層面——善用規則,施加壓力
推動進入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審查程序相對簡易,對您不利。一旦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您必須在15日內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對案涉房屋繼續執行。這是您進行全方位抗辯的主戰場。
在異議之訴中提出反訴或合并審理請求:根據新司法解釋,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案外人要求開發商辦理過戶的給付請求合并審理。這樣可以將開發商拉入訴訟,查明其與案外人之間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惡意串通損害您債權的情形。
申請繼續執行并提供擔保:在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如果情況緊急,您可以向審理法院申請繼續執行案涉房產,并提供相應擔保。若法院準許,即使最終您敗訴,也能為債權實現爭取時間,且相關損失可通過擔保機制覆蓋。
3.3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如果您此刻正面臨購房人執行異議,請立即:
第一步:全面證據固定與審查:立即調取執行卷宗中案外人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組織內部或律師團隊進行逐項分析、找出破綻。同時,梳理您與債務人(開發商)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文件、抵押登記證明、查封裁定等,夯實自身權利基礎。
第二步:啟動背景調查:通過合法渠道,對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進行背景調查,了解其職業、與開發商的關系、在當地房產持有情況等,為攻擊其消費者身份或證明虛假交易尋找線索。
第三步:制定訴訟策略并迅速行動:在收到不利的《執行異議裁定》后,15天的起訴期限轉瞬即逝。必須立即決策,委托專業律師起草《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明確抗辯理由和法律依據,及時提起訴訟。
第四步:考慮追究債務人及相關方責任:在訴訟中,評估案外人與開發商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您的債權。如果證據確鑿,可考慮另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或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 結尾風險提示與轉化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及現行司法解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執行異議之訴涉及證據博弈、法律解釋和法官心證,極為復雜。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盡快咨詢專業律師。
如果您正面臨購房人執行異議沖擊,債權實現受阻的困擾,需要專業的抗辯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5.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尤其是面臨執行障礙與案外人權利沖擊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債權實現解決方案,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與資產安全。
服務領域:金融債權執行與異議應對、重大合同爭議解決、公司股權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異議之訴、再審、申訴全流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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