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2025年7月23日海關總署以2025年第159號公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本文擬對該辦法中的一線監管、二線監管、港內監管、稽查核查、檢驗檢疫等海關監管事項作出全面解析。
一、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海關監管(簡稱“海關一線監管”)
“海關一線監管”對象是海南自貿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
(一)關于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
國家關于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規定適用于“海關一線監管”,按照商務部2025年第43號公告(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執行,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海南自貿港;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海南自貿港,依法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在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放寬貿易管理措施的貨物,為此,商務部2025年第43號公告發布了在“一線”執行的例外措施,包括《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部分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中部分舊機電產品。
(二)關于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現行政策下的保稅進口貨物。“零關稅”貨物,是指除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從境外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享受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符合條件的主體,即享惠主體,是指符合進口“零關稅”貨物條件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的企業、單位。
《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規定,經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進口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除外。徑予放行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三)應征進口稅貨物
除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由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的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納稅:
目錄內的貨物。列入海南自貿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內的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目錄外貨物(享惠主體)。享惠主體進口海南自貿港征稅商品目錄外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可根據需要,選擇在辦理進口報關時自愿申請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自愿申請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目錄外貨物(非享惠主體)。非享惠主體進口海南自貿港征稅商品目錄外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海南自貿港貨物進入內地的海關監管(簡稱“海關二線監管”)
“海關二線監管”對象是自海南自貿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上述對象,除特殊情形外,應從海關監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關監管。
(一)“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要如實向海關申報納稅
如前所述,“零關稅”貨物是指享惠主體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除特殊情形外,應從海關監管通道通行,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監管通道,是指設置在海南自貿港“二線口岸”,用于《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貨物(即自海南自貿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進入內地時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的地點。
(二)“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驗核許可證件
由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放寬貿易管理措施的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海關依法驗核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在島內環節已經驗核的,不再重復驗核。
(三)“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進境或島內流轉環節的稅收
在進境或島內流轉環節已經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海關按照規定依法不再征收相應進口稅收;在島內流轉環節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海關按照規定依法不再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含進口料件的貨物在海南自貿港加工增值的征與免
海南自貿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貿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稅收征管辦法另行制定。有關加工增值的規定請參閱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公告)。
三、海南自貿港內的海關監管(簡稱“海關自貿港內監管”)
“海關自貿港內監管”對象為海南自貿港內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對于這些貨物的海關監管方式和內容如下:
(一)“零關稅”貨物的電子賬冊管理
根據《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海關對海南自貿港內“零關稅”貨物以享惠主體為單元實施電子賬冊管理,對“零關稅”貨物進出轉存和耗用等情況實施監管。
(二)“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島內流通的征與免
享惠主體間流通。“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時,企業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暫不補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可根據需要自愿選擇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自愿選擇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惠主體與非享惠主體流通。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貿港內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海關參照經“二線口岸”進入內地相關規定進行監管,補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二線口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在海南自貿港與內地之間進出的港口、機場等。
(三)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電子賬冊管理
根據《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海南自貿港內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應當設立電子賬冊,并接受海關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的經營主體間流通時,企業可根據需要自愿選擇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流通至海南自貿港內的個人時,企業應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四、海南自貿港海關稽查、核查
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海關核查即海關保稅核查,是指海關依法對監管期限內的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進行驗核查證,檢查監督保稅加工企業、保稅物流企業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保稅業務經營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
為此,《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規定,海關依法對海南自貿港內直接與“海關一線監管”對象、“海關二線監管”對象、“海關自貿港內監管”對象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稽查、核查。
五、海南自貿港檢驗檢疫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因此,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為此,《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海關檢驗檢疫。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貨物不實施海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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