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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系山東省鄄城縣某村村民,其位于該村某國道東側、某石化南側的耕地,于2024年下半年被納入征收范圍。截至維權啟動時,三原告未簽訂任何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未領取補償款,土地卻已被占用并施工建設,且對征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風險評估、補償標準文件等關鍵信息全然不知情,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被嚴重剝奪。
2025年2月10日,三原告向被告鄄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依法查處涉案非法用地、違法施工及未批先建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并書面告知查處結果。被告于2月13日簽收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復或處理。
2025年5月14日,三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為為由訴至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庭審中,被告辯稱涉案土地已獲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文,由某公司合法取得不動產權證,不存在違法情形,且已將申請轉至鄄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助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鄄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被告明確負有查處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應在收到履職申請后兩個月內履行職責。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申請作出處理,且無正當理由,已構成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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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議點: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履行邊界與程序合法性
1.原告主張-被告作為法定查處機關,收到《行政查處申請書》后未在2個月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處理,屬于典型行政不作為,違反《行政訴訟法》及土地管理相關法規;
-即使涉案土地已獲審批,在未解決補償爭議、未履行“征地安置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申請強制執行”法定程序前,施工行為仍涉嫌違法,被告仍需對施工合法性進行核查;
-被告將申請轉至其他部門“協助”,不能替代自身法定查處職責,更不能成為推諉履職的理由。
2.被告抗辯-涉案土地已通過省政府合法審批并完成出讓,使用權人具備合法產權,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形,無需查處;-原告未獲補償系征收補償環節問題,與現土地使用權人無關,不應阻礙合法建設;-已將申請轉至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助,已履行初步處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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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不動產權證、執法照片等證據真實,但明確“土地權屬合法”不等于“施工行為無需監管”,且根據鄄辦字【2019】34號文件,被告對違法占地、建設的查處職責具有排他性,轉至其他部門協助不能免除自身履職義務,最終認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答復處理”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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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最初認為,行政機關應主動糾正征地程序中的違法問題,保障農民基本權益,但多次溝通無果后,意識到需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其核心期待為:
1. 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督促其正視農民維權訴求;
2. 推動被告對涉案施工行為合法性進行實質核查,遏制 “未補償先施工” 的違法狀態;
3. 以本案為契機,倒逼征收部門公開征地信息、解決補償爭議,維護失地農民的知情權與財產權。
最終判決不僅支持了 “確認不作為違法” 的核心訴求,更責令被告在 30 日內對申請作出處理,超出當事人 “僅確認違法” 的基礎期待,為后續補償爭議解決奠定了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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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令被告鄄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對三原告的《行政查處申請書》作出行政處理;
2.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被告鄄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
3. 被告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被告正依法推進涉案事項查處工作,維權取得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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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鎖定“法定職責+程序違法”雙核心
1.前期調查:通過梳理征地時間線、收集土地被占施工證據(現場照片、坐標定位)、調取行政機關職責文件,明確被告的法定查處義務,排除“職責轉移”“權限爭議”等抗辯空間;
2.程序維權:先通過《行政查處申請書》固定行政機關“不作為”證據,再以書面申請、郵寄簽收記錄為核心材料,構建“申請-簽收-未履職”的完整證據鏈;
3.庭審突破:針對被告“土地已合法出讓”的抗辯,重點強調“權屬合法”與“施工合規性核查”的區分,指出即使權屬無爭議,被告仍需對施工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問題履行監管職責,不能以“轉辦協助”替代自身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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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規制意義本案的勝訴不僅為三原告爭取了履職答復的權利,更對基層行政機關具有警示意義:
1.行政機關的“職責清單”是法定義務,不能以“轉辦”“協助”為由推諉,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處理;
2.征地項目中,“土地審批”與“補償落實”“程序合規”是獨立環節,即使審批通過,未解決補償爭議或程序違法的施工行為,仍需接受行政監管;
3.農民在征地維權中,可通過“申請履職-起訴不作為”的路徑,倒逼行政機關公開信息、糾正違法,為后續補償談判或進一步維權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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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行政協議違約金可參照民事法律規范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標準、違約責任承擔等內容,為原告主張權利提供法律支撐。
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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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在企業訴訟、仲裁、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獨到思路,業務范圍涉及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公司股權、金融借貸、婚姻繼承、勞動糾紛、征地拆遷等領域,在商事投資、股權爭議、企業家權益保護、股權激勵制度的構建與實施、公司頂層架構設計、股東投資風險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風險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經濟類刑事案件等領域均有豐富經驗。
▌執業領域
來春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擔任過中學教師,九年政府機關工作經驗,對于政務文化和政府體系運轉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參與處理過民商事糾紛逾三百余件,實踐經驗豐富,擔任過天津市某大型國企法律顧問。
曾任九三學社天津市委參政議政專家、市委法律專委會委員。對于房地產相關爭議和征收拆遷領域有獨到見解和辦案思路。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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