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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作為一個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刑辯理念的構建者與破冰者,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楊紅偉律師就某地公安機關借非法經營罪之名行遠洋捕撈之實大肆斂財案件,在常某某(化姓化名)于偵查階段迫于審訊人員巨大壓力已經退繳所謂贓款認罪認罰后,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介入,經程序外依法辯護,成功促使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由公安機關全案撤案并退回案涉全部全額款項的方式結案。
◆ 遠洋捕撈:禍起民企老板母親銀行賬戶儲存大額資金
2023年12月,某省某市警方高調發布《XX省XX市警方摧毀網絡水軍團伙依法嚴懲犯罪行為》報道稱:11月28日,XX省XX市網警與XX公安緊密合作,成功搗毀了一個以開設傳媒公司為偽裝,實則從事“網絡水軍”活動的犯罪團伙。該團伙涉及刷量控評、接單、轉包及刷單等全鏈條犯罪行為,共計抓獲5名犯罪嫌疑人,并查獲近千萬元的涉案金額。在該案的查獲過程中,北京某傳媒公司實際控制人常某某(化姓化名)由于多年運營若干大V級別新浪微博,長期通過前述案件嫌疑人購買刷量控評服務,從而進入當地警方視野,警方在對張某某所使用的關聯賬戶進行調取后,發現其母親銀行卡上儲存大額資金。于是,在實現經濟收益最大化辦案目標的驅使下,張某某被從北京帶到了某省某市看守所,家屬非常驚慌。
◆勸罪律師 :存在即合理,走過場勸罪派刑辯律師不在少數
張某某被關押在某看守所后,家屬聘請某地律師前往會見,該律師觀點為刷量控評構成非法經營罪,并動員張某某積極認罪認罰,該律師顯然對于案件的定定性存在錯誤認知或者根本就沒有認知,想當然認為只要公安機關抓了人肯定就是有罪的,就不可能是無罪的,就不可能放人,并沒有下功夫進行系統化研究形成客觀的法律認知,在這樣一個錯誤認知前提下,該律師所做的全部工作就是動員張某某徹底認罪認罰,像常某某家屬聘請某地律師遭遇如此的不在少數,產生這種現象其實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我們不排除地方上確實也有不少很鉆研、很專業、很敬業、很值得尊敬的律師,但也有不少地方刑辯律師長期依賴于地方公檢法人脈資源圈,如果講專業無異于給公檢法挑刺,勢必會破壞自己賴以生存的資源圈,還不如提供所謂真真假假的內部消息更能樹立權威,進行所謂真真假假的勾兌更能產生依賴性,這就是地方上勸罪派律師批量而生的現實底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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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洋捕撈:趨利執法——以打擊犯罪為名行肆意斂財之實
張某某在看守所的日子是非常煎熬的,審訊人員直指的目標就是卡上的資金,在談妥所謂退贓金額后,該地公安機關某副職心情大好,親自提著水果到看守所看望常某某,并將常某某予以取保候審。關于對常某某的處理,原擬定方案為在檢察院階段對常某某作緩刑建議,這樣做的確能夠實現一舉兩得,一是能夠將退贓金額表面上合法持有,二是能夠兌現答應常某某的不再收監的承諾。該所謂的退贓款并沒有直接打入任何財政賬戶,而是直接打進了某公安機關的賬戶。
◆ 程序外辯護:法律輿論與體制監督
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問題是刷量控評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楊紅偉律師經研究后認為,無論是按照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按照2022年三部門公通字內部文件,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為了厘清該法律問題涉及的認識誤區,楊紅偉律師通過網絡,特別是北大法律信息網發表了《楊紅偉:刷量控評刑事治理的法律困境、司法混亂與解決路徑》,以便公訴機關在審核案件時能夠在權威法律檢索網站檢索到相關法律信息。在《楊紅偉:刷量控評刑事治理的法律困境、司法混亂與解決路徑》一文中:楊紅偉律師首先就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在適用層面進行的厘定,認為"單純的刷量控評"不是“信息發布行為”,將其解釋為“信息發布行為”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按照內部文件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楊紅偉律師就刷量控評刑事治理的司法混亂進行了闡述,認為這種司法混亂為遠洋捕撈,趨利執法,權利尋租提供了極大的空間。再次,楊紅偉律師就刷量控評的治理提出了五個基本的解決路徑。最后,楊紅偉律師就單純的刷量控評是否需要新設刑法罪名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議。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等待的漫長時間,楊紅偉律師就國家限制和禁止遠洋捕撈包括《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2017年11月24日)》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公通字(2020)6號)》《關于進一步依法嚴格規范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公法制(2020)535號)》《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公通字(2021)2號)》《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2025年3月)》在內的全部規定進行了研究,以為進行體制監督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2025年4月,最高檢在12309中國檢察網開設“涉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專區“,這標志著國家層面對于遠洋捕撈下決心進行統一治理。在此期間,楊紅偉律師與當地公訴機關在見面溝通的過程中,公訴人始終持保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始終不做任何定性的表述,楊紅偉律師明確表示常某某不涉及任何犯罪問題,應當立即撤案并退回全部扣押款項。此后,經楊紅偉律師通過體制監督手段進行反映,成功促使公訴機關將案件退回由偵查機關決定全案撤案并全額退還全部收繳款項的方式結案。
◆ 理念反思:體系化刑辯理念的維度解析
作為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理念的構建者與破冰者,楊紅偉律師指出,程序外辯護是體系化辯護方法中程序外辯護與程序內辯護的一對關系之一,具有辯證統一性。楊紅偉律師指出,相對于實質化是辯護在質上的要求,精細化是辯護在量上的要求,體系化是辯護在方法上的要求,總結起來,有如下幾點:
等一、從背景破解與法律辯護上來看,要求辯護人必須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背景與宏觀語境,要以背景破解創造實現法律辯護目標的背景環境。這是刑事辯護中最難啃的部分,很多重大刑事案件就卡在背景破解上,沒有背景的全部或者部分破解,法律辯護就很難取得實效,背景破解對律師除法律知識外的各種認知和政治技能要求很高,很多時候還伴隨著來自體制的重大風險。
第二、從底層思維上來看,要求辯護人充分運用深度化、多元化、體系化的思維智慧,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思維、逆向思維、體制思維、政治思維、兵法思維、換位思維等,在既定案件大目標前提下,審慎思考并處理每一個程序環節、每一個微小細節、每一份證據運用、每一個措施運用、每一次談判溝通等。
第三、從總的策略上來看,既要堅持斗爭,也堅持溝通,在斗爭中溝通,在溝通中斗爭,斗而不破,吵而不僵,在斗爭中始終留出溝通的空間,在溝通中始終提出更多質疑,使得控辯雙方都不陷入溝通僵局,在尋求突破與基于現實之間尋找“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可能有利結果”的平衡點。
第四、從個案創造性上來看,除了基本功,世界上沒有任何兩個案件會完全一樣,沒有任何案件的方法可以直接復制使用,這要求辯護律師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要有創造性的策略、創造性的措施、創造性的表達等。
第五、從措施的種類上來看,要求各種合法、合規、合紀措施的綜合運用。
第六、從策略的調整上來看,要求根據案件不斷變化的情況動態化調整辯護策略。
第七、從措施的安排上來看,要求各種措施在有效策略下的系統安排與配合。
第八、從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的關系上來看,要求辯護人特別注重程序辯護的基礎性價值,并以“程序辯護服務于實體辯護目標”為基本原則。通過程序節點把控盡可能調控案件整體推進的節奏,在程序運動的“勢”中,創造有利的時機和空間,突破案件證據、事實、法律、背景等問題。具體而言:
一是必須高度重視程序辯護,顯著提升程序辯護的比例,確保程序辯護發揮其實際功效。
二是程序辯護的根本功能之一在于為案件整體走向和解除困境尋求有利時機和創造有利條件,是刑辯律師手中調節案件推進節奏的關鍵性工具。
三是程序辯護的根本目標應明確指向為實體辯護的法律目標而服務,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割裂。
第九、從程序內辯護與程序外辯護的關系上來看,程序外辯護的有力、恰當、精準、有效措施,使得程序內辯護能夠真正取得實效,體現法律價值。
第十、從庭上辯護與庭下辯護的關系上來看,庭上辯護與庭下辯護是刑事辯護兩個不同的場景,從總體上來衡量,其實庭下辯護占比應當高于庭上辯護,特別是在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中。如果一個律師庭下辯護占比極低,基本上可以判斷屬于走過場式辯護。
結語:根治遠洋捕撈不僅需要執法層面的法律制度設計,更需要斬斷地方財政和辦案機關的利益牽連,只有將涉案財物統一上交中央財政,具體財物數額實現嫌疑人與辯護律師的雙重確認,通過全國統一網絡系統實時監管,遠洋捕撈就會迅速失去存在的根基——逐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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