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商標作為企業的核心標識,常常陷入 “相似即侵權” 的爭議漩渦。從南北 “稻香村” 的十年訟爭,到 “京津同仁堂” 的品牌之爭,再到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的跨國糾紛,商標相關的權利沖突屢見不鮮。這些案例背后,核心問題始終圍繞著:相似商標何時構成侵權,又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共存?理清這一法律邊界,不僅關乎企業的生存發展,更影響著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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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認定:核心看 “混淆可能性”
商標侵權的認定并非簡單以 “標識近似” 為標準,核心在于判斷是否存在 “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的情形。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權行為。
- 從標識本身來看,需對比文字、圖形、字母等構成要素的發音、視覺、含義是否近似,是否足以讓普通消費者產生聯想偏差。
- 從商品與服務來看,需判斷二者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具有關聯性,比如在化妝品與護膚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比在食品與機械上使用更容易被認定為侵權。
- 從主觀意圖與實際后果來看,若經營者明知他人商標具有知名度仍刻意模仿,或已出現消費者誤購、市場評價混淆等實際情況,會成為侵權認定的重要依據。
商標共存的認定:以 “合法區分” 為前提
商標共存并非法律禁止的現象,而是在特定條件下允許的權益平衡狀態。它指兩個或多個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同時使用,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且能保障市場有序競爭的情形。其認定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 具有合法基礎,包括歷史傳承形成的共存、通過合同約定達成的共存,或因行政審查疏漏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既定市場格局。
-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這是共存的核心前提。即使商標構成近似,但若雙方在長期使用中已形成穩定的消費群體認知,相關公眾能清晰區分來源,則可允許共存。
- 履行區別義務,共存商標的使用者需采取合理措施避讓,比如附加地域標識、產品類別標注等,主動降低混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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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核心界限:權利行使是否 “越界”
商標侵權與共存的本質區別,在于商標使用行為是否超出了合法權利邊界,是否損害了他人權益與市場秩序。
- 侵權行為的核心是 “不正當占用”,即未經許可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獲取競爭優勢,或通過近似標識誤導消費者,本質上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 合法共存的核心是 “包容共贏”,其前提是尊重在先權利、履行區別義務,既不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保留市場競爭的多元性,符合消費者的多樣化需求。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商標的使用歷史、知名度、實際使用場景、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等因素,避免簡單以 “標識近似” 判定侵權,同時也防止無正當理由的商標共存破壞市場秩序。對于企業而言,明確這一界限,既能避免無意侵權的法律風險,也能在面對相似商標爭議時,通過舉證自身使用的合法性、區別性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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