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后,“關稅戰”相關熱度雖有所回落,但美國自2018 年特朗普政府第一屆任期起推出的多項加征關稅措施仍在有效期內。這些措施涵蓋 301條款、232條款、201條款加征關稅,以及芬太尼相關關稅、對等關稅等。為反制美國,中國也針對美國原產商品發布了一系列對應的加征關稅措施。本文系統梳理了 2018 年以來中美雙方的加征關稅政策并列表呈現,為進出口企業應對關稅風險提供參考與支持。
一、美國對中國的加征關稅措施
(一)301條款加征關稅
1.如在301條款加征清單內,需加征關稅
301條款加征關稅是指美國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以中國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方面存在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為由對中國加征的關稅。(基于商品原產國,而非出口國)。美國現發布了四個加征清單,涉及的產品包括機械、電子、汽車零部件(清單1);半導體、化工品(清單2);日常消費品、食品(清單3);服裝、電子產品等(清單4)。如產品的稅號落入上述加征清單內,則將被加征相應的301條款加征關稅。針對清單1、2、3內產品現行的加征關稅稅率為25%,清單4內產品現行的加征關稅稅率為7.5%。另需注意,經301條款關稅措施四年復審,2024年9月18日,美國決定新增/提高電動汽車、鋰離子汽車電池、天然石墨、關鍵礦物質、半導體、太陽能電池、注射器和針頭等產品的加征關稅稅率,部分產品的稅率可達100%。
2.301條款加征關稅的豁免
301條款加征關稅存在豁免清單,該清單經多次修改和延期。經本次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美國宣布將301條款加征關稅豁免清單的有效期延續至2026年11月10日。現行有效的豁免清單包括164項常規豁免商品、14項關鍵制造設備類商品。如輸美產品在豁免清單內,需申報排除標識編碼,分別為9903.88.69和9903.88.70,如未申報排除標識編碼,則無法獲得豁免。
(二)232條款加征關稅
1.如在232條款加征清單內,需加征關稅
依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美國可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產品征收關稅或實施配額。目前美國發布了針對鋼鐵、鋁、鋼鐵衍生品、鋁衍生品、汽車或汽車零部件、半成品銅及深加工銅衍生品等產品的加征關稅政策。汽車或汽車零部件232條款加征關稅稅率為25%,鋼鐵、鋁、鋼鐵衍生品、鋁衍生品、半成品銅及深加工銅衍生品232條款加征關稅稅率為50%。
2.申報指引
以鋼鐵為例,針對鋼鐵產品加征的關稅是針對產品中的鋼鐵含量部分價值加征的。因此,在進口申報時需要將其中的鋼鐵含量部分價值與非鋼鐵含量部分價值分開申報,并適用不同的稅號。
對于非加征部分的含量價值,進口商必須保留相關文件以佐證申報的價值,并應 CBP 要求提供。此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貨物的材料清單、生產貨物所用材料的發票以及用于佐證申報價值的會計憑證。如果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申報價值,CBP 將根據貨物總價值征收加征關稅。
(三)201條款加征關稅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若進口激增對美國產業構成嚴重損害威脅,美國政府可征收關稅或其他貿易措施。2018年1月23日,美國宣布對進口大型洗衣機、進口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征收201條款加征關稅。加征的關稅稅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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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4日,將針對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的201條款加征措施延長4年至2026年,稅率調整為14.75%(之后每年遞減0.25%),并將光伏組件免稅配額提升至5GW。2024年5月16日,美國取消雙面組件關稅豁免(該豁免措施幾年內多次被保留、取消)。2024年8月12日,光伏電池免稅配額從5GW上調至12.5GW。
(四)芬太尼關稅
芬太尼關稅是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等相關法律,以解決芬太尼及合成阿片類藥物供應鏈問題為借口,對中國輸美商品加征的關稅,適用于所有中國原產輸美產品。2025年2月1日,美國宣布對中國原產商品加征10%的關稅;2025年3月3日,美國宣布將芬太尼關稅稅率提高至20%;經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美國宣布將芬太尼關稅降為10%。
(五)對等關稅
1. 對等關稅加征稅率
對等關稅是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等相關法律實施的加征關稅措施。2025年4月起,經多次加征,稅率一度達到125%,已無市場接受可能性。2025年5月12日,中美日內瓦聯合聲明宣布,在90天內僅保留10%的稅率。之后經2025年8月的中美斯德哥爾摩經貿會談和2025年11月的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10%的對等關稅稅率現已延續至2026年11月10日。
2.對等關稅的豁免范圍
(1)豁免清單
2025年9月5日,美國白宮發布名為“MODIFYING THE SCOPE OF RECIPROCAL TARIFFS AND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ING TRADE AND SECURITY AGREEMENTS”的行政命令,宣布對某些“無法在美國種植、開采或自然生產的產品,或無法在美國種植、開采或自然生產足以滿足國內需求的產品;某些農產品;飛機和飛機零部件;以及用于制藥應用的非專利物品”實施零對等關稅。產品清單鏈接如下: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4/Annex-II.pdf
另,根據經修訂的第 14257 號行政命令,美國對稅號8471、8473.30、8486、8517.13.00、8517.62.00、8523.51.00、8524、8528.52.00、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9.10、8541.49.70、8541.49.80、8541.49.95、8541.51.00、8541.59.00、8541.90.00、8542的產品免征對等關稅。
(2)針對以下特定產品的豁免
a. 8月7日之前發出,并在10月5日之前抵達美國港口的產品;
b. 根據《美墨加協定》免稅進口的加拿大產品以及墨西哥產品;
c. 適用關稅協調表第2欄稅率國家的產品:俄羅斯、白俄羅斯、古巴、朝鮮;
d. 人道主義援助物資:食品、藥品、衣物等;
e. 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電影、海報、唱片、照片、縮微膠片、縮微膠卷、磁帶、光盤、CD ROM、藝術品和新聞稿件;
f. 適用232條款加征關稅措施的,需注意,此處的豁免范圍僅包括適用了232條款加征關稅措施的鋼鐵、鋁等含量價值部分。
g. 美國成分至少為20%的,豁免僅限于美國部分價值,非美國原產部分仍需適用對等關稅,美國成分部分與非美國成分部分需分開申報。
二、中國對美國加征關稅的反制措施
(一)中國對美國加征關稅措施情況
截至目前,中國為反制美國301條款加征發布了三批加征關稅清單,并多次發布公告對加征關稅清單內稅目及加征關稅稅率進行調整;為反制美國232條款加征發布了對原產于美國的水果制品、豬肉及制品共128項稅目的加征清單;為反制美國芬太尼關稅發布了兩批加征關稅清單,其中稅委會公告〔2025〕2號發布的清單在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后被停止實施,稅委會公告〔2025〕1號發布的清單暫未有暫停/取消實施的消息;為反制美國對等關稅,中國也發布了對應的加征措施,經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對等關稅在2026年11月10日之前將維持10%的加征關稅稅率。
(二)加征措施排除情況
2020年2月17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稅委會公告〔2020〕2 號(關于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的公告),宣布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根據相關中國境內企業的申請,對符合條件、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美采購的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不再加征我對美301條款措施反制關稅。
為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稅委會發布了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第二次排除清單以及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第二次排除清單;對清單外商品,進出口經營者可在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申報系統上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請。排除清單有效期屆滿后,多次稅委會發布排除延期清單。但根據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五、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單,清單有效期已于2025年2月28日屆滿,暫未發布新的延期公告。但官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申報系統依然公布了“2025年7-9月市場化采購排除申獲批情況”。因此,如有自美采購進口商品的情況,仍可嘗試在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申報系統提交申請。
附中美關稅措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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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朱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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