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美國出口的定尺碳素鋼板實施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指定經營管理。加入WTO后,國家對接WTO經貿規則,進一步放寬貿易管制,鋼鐵產品在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管制。
2025年12月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第79號公告,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對300個10位商品編號項下的鋼鐵產品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我國鋼鐵出口迎來十六年來的重大變革。本文將全面梳理政策演進脈絡,深度剖析實施要點,為企業提供合規指引。
一、 政策脈絡:我國鋼鐵出口管理制度演進過程
我國對鋼鐵產品的出口管理,經歷了與國民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進程相適應的動態調整過程,呈現出鮮明的階段性、周期性特征。
1. 全面管制與國營壟斷期(建國至改革開放前)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實行對外貿易集中管理政策。依據1950年《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進出口廠商輸入或輸出任何貨品,均須事先向所在地區對外貿易管理局請領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1956年后國家對私營企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進出口業務全部由國營外貿專業公司壟斷經營,并嚴格按照國家計劃進行,出口許可證制度名存實亡。鋼鐵產品出口計劃由國家計委和冶金部聯合制定,外貿專業公司(如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等)負責具體執行。
2. 分級管理與逐步放開時期(改革開放至20世紀末)
改革開放后,國家增設對外貿易口岸,下放外貿經營權,改革單一的指令性計劃管理體制;完善外貿管理,重新實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建立外貿經營權審批制。
80至90年代,國家對鋼坯、生鐵、鋼材、鐵合金等關鍵產品實施出口許可,并建立了依據產品重要性劃分的中央、地方分級簽證制度。這一時期的管理思路,是從全面計劃管控轉向對部分大宗、資源性產品進行重點調節,以配合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和產業政策目標。
1991年發布的涉鋼鐵產品的管制項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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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期性調整與自由貿易時期(1999年至2025年)
為促進出口、適應一直積極準備的入世,國家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出口許可管制商品范圍由原來的115種大幅縮小到58種,對鋼鐵產品的管制主要是對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錳鐵合金
2007年為應對加入WTO后貿易順差快速增長、優化出口結構并配合國內淘汰落后產能,我國對83項鋼材產品重啟出口許可證管理,有效抑制了低附加值產品的過快出口。隨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鋼鐵產品出口于2009年1月1日起重新放開。
4. 重啟與精細化、系統化管控時期(2026年起)
時隔十六年,為強化鋼鐵產品出口的監測統計分析,跟蹤出口產品質量,79號公告宣告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再度回歸。與2007年相比,此次管控范圍更廣(300個10位HS編號)、覆蓋產業鏈更全(從原料到成材)、監管抓手更實(與質量、環保標準強制掛鉤),標志著我國鋼鐵出口管理進入了以“精準調控、質量導向、綠色發展”為特征的精細化、系統化新階段。
二、政策動因及行業影響
1.政策動因分析
破解“量增價跌”困局,推動產業價值回歸。2025年1-11月,我國鋼材出口量達1.077億噸,同比增長6.7%,但出口均價同比下跌超10%。鋼坯等低附加值產品出口量激增3倍,價格卻大幅下跌。許可證管理通過設立質量門檻,倒逼企業從價格競爭轉向質量、技術競爭。
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保障產業鏈安全。作為全球最大的鋼鐵生產與消費國,我國需要平衡國內外資源配置。許可證制度為政府提供了實時監測鋼鐵流向的工具,便利國家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及時調控內外貿。
主動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掌握貿易調控主動權。鋼鐵產品一直是我國被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的重點領域。美國特朗普政府18年掀起的首輪貿易戰,我國出口的鋼鐵、鋼鐵衍生品等也是主要波及領域,被發起232調查,加征額外關稅。實施出口許可管理,強化質量管控,可以預見的價格上漲短期來看對相關行業和企業是增加了負擔,但長遠來看可側面助力我國鋼鐵產業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掌握貿易主動權。
2.行業影響分析
對企業群體的差異化影響:大型龍頭鋼企:憑借完善的質量與合規體系,更能適應新規,長期看將受益于市場環境優化。中型專業化企業:需快速補強質量文件管理與合規能力建設,面臨“轉型升級”壓力。小型及不規范企業:出口門檻顯著提高,依賴“買單出口”等模式的企業將面臨生存危機。
對市場運行的影響:短期來看,2025年底可能出現“搶出口”現象,2026年一季度出口節奏可能因許可證申領而放緩。長期而言,有利于抑制低價惡性競爭,推動出口價格企穩和產品結構向高附加值方向升級,同時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發展。
三、79號公告核心要點:全面把握政策實施框架
1. 法律定性:從自由進出口到限制進出口
根據《對外貿易法》,實施出口許可管理后,相關鋼鐵產品的貿易性質從“自由進出口”轉變為“限制進出口”。這屬于行政許可,商務部門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并擁有裁量權。
2.管控范圍
以前端、初級產品為主,覆蓋部分制成品。涉及300個10位HS編號,覆蓋第72章除品目7202鐵合金外的全部鋼鐵產品及第73章品目7301-7307項下鋼鐵制品,主要以鋼鐵初制品、半成品和加工程度偏低的制成品為主。
以貨物名稱為主,海關商品編號供參考。出口許可的管制是從商品本身的特性出發,其分類的邏輯與海關商品歸類可能存在差異,海關商品編號的對應是為進出口通關申報方便而用,如果出口管制商品描述中的商品根據商品歸類規則不應歸入給出的參考商品編碼,海關系統不能自動校驗其需要提供許可證,出口企業也應當提供出口許可證。
3. 許可證申領條件:雙文件印證制度
貨物出口合同:用于證明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與具體性,防范虛假貿易、買單出口、買證出口等。
生產商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這是本次政策的核心創新點之一。它將出口環節的合規要求,直接溯源至生產環節的質量責任,實現了貿易監管與生產質量管理的聯動,旨在從源頭提升出口產品質量。
4. 分級簽發機制
在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
其他企業(包括在京非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向所在地省級或指定副省級城市商務部門申領。
5. 關鍵時間節點
公告生效時間:2026年1月1日。
許可證申領時間:79號公告未說明,但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當年12月10日起,各簽證機構即可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半年,且不可跨年使用。
四、風險警示:企業須重點注意的合規雷區
1. 行政違規風險
無證出口:2026年1月1日后,涉證產品未獲許可證即報關,可能面臨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貨物不予放行等行政處罰。需注意的是,鋼鐵產品實際出口量超過溢裝允許的許可證數量5%,可能被認定為無證出口或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申報不實:因商品歸類錯誤等原因導致應證未證,或是因錯誤理解商品歸類與出口許可管理的關系而導致影響許可證件管理的違規行為,可能被處以貨值5%-30%罰款等。
許可證獲得方法違規:對用偽造、變造或者買來的出口許可證出口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構成走私行為的可能被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等;對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出口許可證的,商務部將依法收繳其出口許可證。前兩者還可能被商務部處以禁止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2. 刑事風險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的經營者,可能觸發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
為逃避許可證監管,繞關出口或是故意偽報品名、稅號等,可能觸發走私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單位行為的,還可能同時追究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合規路徑:構建系統化風險防控體系
1. 立即開展產品篩查與許可范圍確認
企業需以商品描述為準,全面對照79號公告附件清單,開展產品篩查,對在需出口許可范圍的,及時確認、準備資料申請出口許可證。
2. 建立全流程內部合規機制、嚴把單證質量關
將許可證“申領-使用-核銷”作為剛性節點嵌入出口業務流程,建立銷售、生產、質控、關務多部門協同機制,確保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信息準確。
確保出口合同規范完整,生產商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內容詳實、數據準確。需特別關注再生鋼鐵原料等有特殊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 完善合同風險管理條款、推動企業戰略轉型
可在出口合同中增設“以賣方成功申領出口許可證為合同生效或發貨前提”等條款,明確因許可證問題導致的履約障礙責任劃分,降低商業違約風險。
建議將合規壓力轉化為發展動力,主動調整產品結構,加大高端特種鋼、綠色低碳產品的研發與市場投入,從根本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六、總結
鋼鐵出口許可證制度的重啟,是我國在全球產業鏈重構和“雙碳”戰略背景下,對基礎原材料貿易實施精準治理的關鍵舉措。這一政策絕非簡單的貿易限制,而是通過建立以質量、合規、綠色為導向的新型出口管理體系,引導鋼鐵行業從規模擴張轉向高質量發展。
隨著2026年1月1日實施日期的臨近,相關企業應盡早行動,全面評估政策影響,加快構建適應新規的合規體系,在變革中把握機遇,在規范中獲得發展。政策的有效實施,需要平衡好保障國內需求與參與國際競爭的關系,協同好出口管制與國內產業政策的步調。對于企業而言,新規既是必須面對的合規挑戰,更是明確的轉型信號。需將經營策略從低價走量變革為追求高質量、高附加值。
參考資料:
1.國家統計局網站《新中國50年系列分析報告之十三》https://www.stats.gov.cn/zt_18555/ztfx/xzg50nxlfxbg/202303/t20230301_1920451.html
2.對外經濟貿易部公告(對外公布一、二批內部管理文件目錄)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1年第2號
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199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管發第975號)
4.《2004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64號)
5.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1號—對部分鋼材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6.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13A04DZ800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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