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答笛
在一些民商事案件,特別是公司破產、破產重整案件中,涉及擔保的情形是經常的,其中境內企業為境外人士境外(含港澳)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則因其隱蔽特征而少有人關注。那么,在這種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據以往生效的裁判案例看,這類境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是否滿足法定條件——滿足條件則有效,否則無效。《法治周末》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了兩例擔保合同的無效案例、一例有效案例。
兩例無效案例,其一是中銀香港公司訴宏業公司等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法公報案例):境內企業為香港公司債務提供擔保,未辦理批準登記,且約定適用香港法律。該案判決結果是擔保合同無效,理由一是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二是約定適用香港法律,規避中國強制性規定。
第二個無效案例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訴景軒大酒店案:深圳公司為香港公司向匯豐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判決結果是擔保無效,無效理由是因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登記。
而有效案例則是,有多家上市公司為境外子公司擔保(2023-2025年):方正證券通過內保外貸方式,為方正香港金控提供不超過5000萬美元擔保;海通證券為海通國際控股的4億美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中泰證券為中泰金融國際擔保,以內保外貸方式獲取境外借款。
這些擔保之所以有效,理由是均履行了公司內部決議程序,辦理了必要的外匯登記,且不涉及國家的戰略產業。
“這里還需要意一個關鍵轉折點,即2014年《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出臺。”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此之前,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條,未經批準登記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而上述新規出臺后,外匯管理要求與合同效力脫鉤,登記不再是生效要件,但特定類型(如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仍需按規定辦理登記,以保證合法合規。
記者注意到,中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最近披露的(2025)鄂01破申88號破產審查案件也涉及類似情形。該網站信息顯示,該案申請人為黃家齊、順聯房地產(武漢)開發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為順聯房地產(武漢)開發有限公司;經辦法院為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時間為2025年12月22日。記者在“企查查”平臺上也看到了相關信息。
據《中國商報》、新浪等媒體報道,這是一起涉及數億元債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黃家齊作為債權人,曾經借出去的數億元資金因多年追討無果,遂訴至法院,終審判決判定債務人順聯房地產(武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順聯公司”)就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總額約3.8億元。
判決生效后,黃家齊向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12月,豐澤區法院查封了順聯公司名下421套房產及6個銀行賬戶,順聯公司立即提出執行異議。2025年10月9日,黃家齊獲悉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由順聯公司申請的破產預重整案件,隨后從該院取得順聯公司預重整申請書。據申請書描述,該公司資不抵債,賬面總資產3.778億元,賬面總負債4.602億元(不含擔保債權),總負債高達26.5億元,現金流枯竭,核心資產“澳門山莊”項目存在大量查封和變現障礙。
2025年10月15日,黃家齊收到了武漢市江夏區法院送達的順聯公司申請破產預重整一案的聽證通知書。為此,10月17日,黃家齊向江夏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請求法院駁回順聯公司的申請或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武漢中院審理。同年12月22日,中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布了上述(2025)鄂01破申88號破產審查案件,經辦法院為武漢中院,申請人增加了黃家齊,變成了黃家齊、順聯公司。如此一來,黃家齊就需要參與破產程序的統一受償。
黃家齊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順聯公司申請破產預重整時提交法院的債權人名冊080、081項下的債務,是順聯公司擔保境外人士的港幣債務,該港幣債務的兩位債權人亦系境外人士;該債權未經內地司法確認,但順聯公司已用人民幣2.54億元償還了部分。這一情況可以從順聯公司申請破產預重整的“江夏區人民法院聽證筆錄”中看到。
1月22日,記者兩次致電順聯公司,求證該破產預重整案相關情況,該公司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表示,她無法回答相關問題,請記者聯系公司的律師。記者隨后致電這位律師,但電話被對方掛斷。
那么,境內企業能否為境外人士境外債務(含港澳)做擔保?國內企業為境外債務擔保,是否會影響國家的外匯安全呢?為此,記者采訪了中聯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的饒夢瑩律師。
饒夢瑩長期辦理商事案件,并在擔保領域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結合實務經驗撰寫了幾十篇專業文章,部分文章刊載于《中國擔保》等刊物,還著有《中國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及案例精選》一書。她認為,我國法律允許境內企業提供跨境擔保,而跨境擔保合同的效力,原則上根據擔保合同適用的準據法確定。通常情形下,各方可約定適用的準據法,但中國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如果跨境擔保合同適用我國境內法律,則需根據擔保人及擔保類型等確定相應的生效要件。”饒夢瑩舉例說,如果擔保人為公司的,應當履行法定內部決策程序;擔保類型為抵押或質押的,跨境擔保合同雖無特殊生效要件,但需履行法定的登記/交付等手續,才可設立擔保權或產生對世效力。
那么,國內企業為境外人士境外債務擔保,是否會對我國的外匯安全構成威脅?在饒夢瑩看來,跨境擔保因涉及資金跨境流動,需符合我國外匯管理規定。長期以來,我國亦采取了相應措施以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我國外匯安全。
在規范層面,我國制定了相應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最為典型的內保外貸(即擔保人注冊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在境外)為例,我國的外匯管理要求如下:(1)在合同登記管理方面,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規定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應在合同簽署后規定期限內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合同主要條款變更的還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2)在擔保履約管理方面,銀行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非銀行機構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如非銀行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后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須先辦理內保外貸補登記;(3)在法律后果方面,如跨境擔保違反外債管理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因此,前述外匯管理要求覆蓋了從擔保合同登記到擔保履約的全流程,并規定了違法法律后果,以此對跨境擔保行為形成有效約束。
有行業分析人士指出,內保外貸面臨的一大風險,就是境外子公司資金流向難以追蹤,導致資金用途監管失效。記者注意到,2018年3月5日發布的《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不得“蓄意進行內保外貸履約以騙取外匯、向境外轉移資產”。
饒夢瑩也告訴記者,在監管層面,我國外匯管理機關對跨境擔保行為進行了嚴格管控,防范出現以內保外貸等形式騙取外匯,向境外轉移資產。在2025年,我國就有多家銀行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被外匯管理機關處以千萬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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