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鎂砂(主要成分為氧化鎂)是工業領域的“高溫耐火基石”,廣泛應用于鋼鐵冶煉(高爐耐火材料)、有色金屬鍛造、水泥建材、軍工耐高溫部件制造及新能源電池(如鎂基儲能電池)等領域。我國對鎂砂及其相關物項長期實施出口管制政策。從政策演進脈絡來看,我國鎂砂出口管制始終圍繞資源保護、環境治理與產業發展的動態平衡展開,呈現出從嚴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清晰軌跡。本文結合政策沿革與實踐要求,從政策變化、許可證辦理、違規風險及合規要點四個維度展開解讀,為企業合規出口提供指引。
一、鎂砂的出口管制政策變化
我國鎂砂出口管制政策的起點,源于對“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管控需求,核心目標是保護稀缺鎂礦資源、遏制粗放式開采帶來的生態破壞。隨著國內鎂砂產業不斷升級,生產技術迭代優化、資源利用效率提升、環保治理能力增強,管制政策的重心逐步調整,整體呈現“多重限制—精簡優化—單軌管控”的放松趨勢,更符合產業高質量發展與對外開放的現實需求。
我國鎂砂出口主要有以下三個階段:
(一)早期:配額管理+商檢+出口關稅+指定口岸
我國早期對鎂砂產品出口管理采取了多重限制方式,包括:配額管理+商檢+出口關稅+指定口岸
1.配額管理
我國自1994年開始對輕(重)燒鎂出口實施配額管理,根據《輕(重)燒鎂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輕(重)燒鎂配額招標的范圍包括天然碳酸鎂(菱鎂礦)、熔凝鎂氧礦(電熔鎂)、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堿燒鎂(輕燒鎂)。
2.氧化鎂含量檢驗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4年第70號(加強對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規定,由于部分含氧化鎂的礦產品(如高嶺土、煅燒水鎂石、重燒水鎂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納斯土及其他氧化鎂等)極易與輕(重)燒鎂混淆,難以區分,為防止走私輕(重)燒鎂,企業在出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同時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海關報關。
3.出口關稅管理
2007年5月,《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2號(關于對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對天然碳酸鎂(菱鎂礦)、熔凝鎂氧礦、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堿燒鎂(輕燒鎂)實施5%出口暫定稅率。《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中維持天然碳酸鎂(菱鎂礦)、堿燒鎂(輕燒鎂)5%的出口暫定稅率,將熔凝鎂氧礦、燒結鎂氧礦(重燒鎂)的出口暫定稅率調整為10%。
4.指定口岸
2004年11月,《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4年第70號(公布加強對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措施)》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輕(重)燒鎂包括菱鎂礦、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鎂制噴補料以及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均實行出口配額有償招標管理。規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東港)、青島(青島港)、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輕(重)燒鎂指定出口口岸。
這一系列嚴格措施,有效遏制了早期鎂砂無序出口、資源浪費的亂象,為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初步規范奠定基礎。
(二)中期:出口許可證+出口關稅
1.取消配額,調整為出口許可證管理
2016年,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資源配置、簡化流程降成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6號(公布201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鎂砂產品取消配額招標,調整為出口許可證管理。
2.暫停指定口岸管理,取消鎂砂商檢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8號(公布201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自2019年1月1日起,對鎂砂、稀土、銻及銻制品等貨物暫停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此后商務部、海關總署每年在《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延續該暫停安排。企業可根據物流安排,在全國任一海關口岸申報出口,無需提前指定或備案。
同時,停止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70號(關于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鎂砂出口取消氧化鎂含量專項檢驗。
出口企業無需向海關提交氧化鎂含量檢測報告,僅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即可在全國任一海關口岸通關,顯著降低通關時間與成本。這一系列調整,大幅降低了企業通關時間與合規成本,體現了政策從“限制規模”向“規范秩序”的重心轉變。
(三)現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根據《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天然碳酸鎂(菱鎂礦)、熔凝鎂氧礦、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堿燒鎂(輕燒鎂)的出口關稅。目前,鎂砂產品仍然采取出口許可證管理。根據《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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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鎂砂出口一系列的政策調整可以看出,在產業升級基礎上,通過低門檻許可管理實現“放管結合”,既以許可證的形式維護鎂砂資源的有序出口,也通過簡化流程、降低門檻保障合規企業正常出口需求。值得強調的是,現行鎂砂出口要求辦理的《出口許可證》門檻并不高,僅需基礎材料即可快速辦理,這使得鎂砂出口領域買賣許可證行為損害的法益程度相對有限,與管制門檻高、稀缺性強的兩用物項逃避許可管理行為相比危害性較輕。從政策演進深層邏輯看,鎂砂出口管制放松并非無原則放寬,而是產業升級與治理能力提升后的精準調控——當產業實現資源高效利用與環保達標時,政策便逐步減少行政干預,更大程度發揮市場配置作用。這一趨勢也為相關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罰提供了指引:對于買賣許可證出口鎂砂的行為,應充分考量政策放松背景、許可門檻較低的現狀,以及行為是否造成嚴重資源浪費或環境破壞等實際危害,避免因過度打擊而偏離政策導向。
二、鎂砂出口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鎂砂《出口許可證》的辦理,門檻低、流程簡、效率高,企業無需復雜資質即可完成,這也進一步印證了鎂砂出口管制的放松導向。根據商務部公開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申辦指南》,《出口許可證》可以線上/線下申請辦理。
線上申請出口許可證的,除在線填報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外,還需在線提交經簽約方簽字蓋章的出口合同正本、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口商與發貨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正本《委托代理協議》。商務部駐各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簽發鎂砂《出口許可證》。官方規定的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線上辦理流程:
企業申領用于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并綁定電子公章→登錄商務部官網→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登錄相應許可證申領系統→在線填寫申請表→附件中上傳申請材料的掃描件→提交申請表→發證機構初核通過→復審通過→生成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發送海關→企業憑許可證號辦理報關手續(如有需要可以申請領取紙質許可證書)。
三、鎂砂出口違法風險
盡管鎂砂出口管制政策逐步放松,但許可證管理的核心要求未變,企業若存在違規操作,仍將面臨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結合司法實踐與政策規定,需重點關注以下四類風險,同時明確違規與犯罪的邊界:
(一)無證出口不予放行
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此類行為若沒有伴隨偽報、瞞報等逃避監管的故意,僅屬于一般違規,企業將面臨貨物被扣、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涉及刑事追責。實踐中,部分企業因對政策不熟悉導致無證出口,海關通常會結合情節輕重從輕處罰。
(二)出口申報不實影響許可證件管理
申報不實的主要風險在于稅則號列申報錯誤,即將需許可證的鎂砂品類申報為無需許可的其他氧化鎂產品。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需區分主觀心態:若僅是對稅號認定存在錯誤理解,未修改產品成分、參數等資料,屬于過失違規,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例如,2022年某企業將需許可的燒結鎂氧礦(稅號25199020)申報為無需許可的化學純氧化鎂(稅號25199091),被認定出口貨物稅號申報不實影響許可證管理,科處罰款8萬元,此類案例即屬于典型的過失違規。但若存在故意選擇沒有許可證的稅號,在提交的資料中故意修改、隱瞞產品成分、參數,意圖逃避許可證管理的,則可能會被認定為構成走私行為,需承擔更重刑事法律責任。
(三)偽報逃證出口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這就要求在無證出口鎂砂的情形下,只有存在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才能認定為走私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針對存在偽報、瞞報出口鎂砂,未能提供許可證件的,可能會按照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走私鎂砂出口,逃避許可證件管理,數量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超過一百噸或者數額超過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購買或使用他人許可證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另外還規定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的行為,參照第一款,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其量刑幅度與上文一致。
四、鎂砂出口的合規要點
我國對鎂砂的出口管制政策是一個由緊到松的過程,從“配額+許可證+指定口岸+商檢”逐步優化為“許可證單軌+無商檢+無指定口岸”,審批與通關持續寬松。而《出口許可證》審理門檻的合理性,更降低了合規出口的準入成本。對企業而言,如實申報,規范稅號與成分申報,避免買單出口,根據每年度《進出口許可證目錄》的要求申領許可證,同時健全最終用戶審查機制、留存完整合規憑證,才能避免風險,合規發展。
(一)如實申報
企業應嚴格對照《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明確自身出口產品是否屬于許可范圍(重點關注氧化鎂含量70%及以上的礦產品),避免因稅號申報錯誤觸碰紅線。建議出口前委托專業機構對產品成分進行檢測,確認稅則號列,必要時向海關申請歸類預裁定,避免因申報不實導致行政處罰風險。
(二)合規辦理出口許可證
企業應建立規范的許可證辦理流程,根據每年度《進出口許可證目錄》的要求申領許可證。
(三)健全憑證留存與風險排查機制
企業應建立出口業務全流程憑證留存制度,包括合同、許可證申請材料、報關單據、檢測報告等,確保業務軌跡可追溯。同時,定期開展合規風險排查,關注政策動態變化(如每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更新),及時調整業務流程,避免因政策認知滯后導致違規。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費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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