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外貿易法》等相關規定,商務部于2025年7月15日以2025年第43號公告,發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該清單分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現行禁止、限制進出口(境)貨物、物品管理措施列表》(以下簡稱《現行管理措施列表》),另一部分是對部分貨物進口執行的例外措施(以下簡稱《例外措施列表》)。本文只對其中的貨物部分作出全面解析。
一、《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例外措施列表》只適用于“一線”
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即“一線”)執行的《現行管理措施列表》及《例外措施列表》,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
二、《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例外措施列表》所適用的法律依據
列入《現行管理措施列表》的進出口貨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管理規定,采取禁止進出口(境)或者實施配額、許可證等限制進出口(境)管理措施。《現行管理措施列表》未列出的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國際和平與安全,保護人和動植物健康,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所規定義務等以及針對文物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采取的貨物、物品進出口(境)管理措施,在“一線”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執行《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例外措施列表》就是執行國家現行的進出口管理政策,而在有限度的范圍內(涉及進口許可證、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予以適度放開適用。
三、《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主要內容為現行有效的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
《現行管理措施列表》羅列的是現行關于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規定,將適用于海南“一線”,其中包括:
(一)《禁止進口貨物目錄》
我國現行有效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包括《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和《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六批至第九批)、《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根據《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這些以目錄形式發布的禁止進口貨物“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在此要注意的是,《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至第五批)已被廢止,其中第二批被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關于發布經調整《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公告)替代。
(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
我國現行有效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包括《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至第八批)。根據《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這些以目錄形式發布的禁止出口貨物“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三)限制進口貨物目錄
我國現行有效的限制進口貨物目錄,包括《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5年)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部分。根據《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這些以目錄形式發布的限制進口貨物,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四)限制出口貨物目錄
限制出口貨物目錄分兩大部分,一是出口許可證目錄,一個是出口管制目錄。現行有效的包括《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以及與之配套的《出口配額總量》(2025年)、《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5年)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部分,以及根據《出口管制法》發布的部分臨時管制的出口管制物項(與目錄同步更新、執行)。根據《出口管制法》《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這些以目錄形式發布的限制出口貨物,“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五)其他專門規定的禁止進出口貨物
其他專門規定指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主要有:禁止生產、銷售、進出口以氯氟烴(CFCs)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環函〔2007〕200號)),禁止進出口以氯氟烴(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商務部、海關總署、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117號),禁止進出口萊克多巴胺和鹽酸萊克多巴胺(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10號),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包括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從索馬里進口木炭(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7號)等。
(六)其他有專門規定的限制進出口貨物
其他專門規定指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這是關于除了目錄限制、臨時限制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規定,因此,只是國家規定的除了目錄限制、臨時限制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也都適用。
四、《例外措施列表》,執行《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管理措施例外
《例外措施列表》也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即“一線”)執行的例外措施。所謂例外就是對于《現行管理措施列表》的例外,即《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中部分內容的不執行,或者適度地放開執行。
《例外措施列表》針對的都是舊機電產品進口,其例外措施分為兩種情形:
(一)《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部分舊機電產品
我國每年度發布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分為兩大類產品,一類是消耗臭氧層物質,另一類是舊機電產品(也稱重點舊機電產品)。對于前一類,《例外措施列表》沒有列入,也就是說不能例外;而對于后一類舊機電產品,《例外措施列表》列入了其中的大部分產品,對其實施例外措施即:“取消進口許可證(應由最終用戶提出進口申請,相關貨物不能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到內地)”。此舉旨在發展海南的特色產業,如熱帶農業、旅游業、服務業等。
例如下表兩種產品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的舊機電產品,被列入《例外措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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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中部分舊機電產品
《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是商務部、海關總署以2018年第106號公告發布的目錄,列明了應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例外措施列表》對于其中約一半的舊機電產品給予了例外措施的列明,并規定對其:“允許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不得在中國境內流通使用)”。保稅維修是指企業通過保稅方式將存在質量缺陷的貨物或者進口有限制性禁止性條件的貨物從境外運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的新模式,保稅維修也是在“一線”開展。
比如,舊車類、舊醫療器材類是禁止進口的機電產品,《例外措施列表》將其列入后,允許企業開展保稅維修,這將有利于海南發展特色產業,如熱帶農業、旅游業、服務業等。
如下表三類產品屬于《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被列入《例外措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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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現行管理措施列表》《例外措施列表》的其他特別規定
根據商務部2025年第43號公告,《現行管理措施列表》未列出的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國際和平與安全,保護人和動植物健康,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所規定義務等以及針對文物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采取的貨物、物品進出口(境)管理措施,在“一線”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現行管理措施列表》未列出的對暫時進出境、進出境展覽、跨境電商、租賃貿易、加工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出口(境)的貨物、物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一線”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另外,在“一線”執行《例外措施列表》的貨物,依法合規地允許在島內流轉(不允許轉賣的除外),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參照進口管理。執行例外措施的貨物具體監管辦法由海南省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貨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管理措施,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總結語
商務部2025年第43號公告所規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政策,只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即“一線”)。這一政策體現了國家在宏觀層面上實施貿易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以及根據《出口管制法》實施的出口管制,又在微觀層面上實行適度的調控,有利于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目標: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海關依法進行監管,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十三條)。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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